第八师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八师环罚〔2025〕2号
石河子市花园镇马保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马保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9001MA776GB02F
地 址:新疆石河子花园镇二区十五连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于2025 年 4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的养殖场正在使用,场区内西侧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两座氧化塘均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单位经营的养殖场正在使用,场区内西侧自行建设两座氧化塘均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即投入使用的事实);
2.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对场区内西侧两座氧化塘均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并投入使用的事实予以认可);
3.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9日提供的《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场区内西侧两座氧化塘均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即投入使用,不符合相关要求);
4.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6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八师环责改〔2025〕303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场区内西侧两座氧化塘均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即投入使用被责令整改的要求);
5.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5日提供的《检测报告》(HJ2504213号)(证明你单位场区内西侧两座氧化塘均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即贮存养殖废水的事实);
6.由你单位于2025年5月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信息);
7.由你单位于2025年5月20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8.由你单位于2025年5月20日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单位已确定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方式及签收人);
9.由第八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07月0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八师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5年07月0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意见部分属实,对其中积极整改,在时限内已整改完毕的部分予以认可,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裁量计算器”的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集体审议,对裁量结果下浮30%执行,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贰仟壹佰元整(22100元)。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注意: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石河子市北三东路1号10701室(第八师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7楼)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993-2014355)开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并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指定方式进行缴款。缴纳罚款后如有需要可到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领取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兵团第八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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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张玉泉、高晓媛 |
电话: |
2655757、2068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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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八师石河子党政服务中心 |
邮编: |
832000 |
第八师生态环境局(公章)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