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5〕7号
新疆喀尔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少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792263625R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西四路5-2号(原糖厂车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丢弃屠宰废弃物于你单位厂区外西南侧一条L形土坑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8日提供的《市域社会治理网格化系统工单》(证明本案线索来源);
2.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丢弃屠宰废弃物于你单位厂区外西南侧一条L形土坑内的事实);
3.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丢弃屠宰废弃物于你单位厂区外西南侧一条L形土坑内的事实予以认可);
4.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8日提供的《关于新疆喀尔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牛羊屠宰加工升级改造及相关配套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八师环审〔2018〕9号)(证明你单位环评对固体废弃物处理要求的情况);
5.由你单位于2025年5月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信息);
6.由你单位于2025年5月8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7.由你单位于2025年5月12日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单位已确定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方式及签收人);
8.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07月0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5年07月0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属实,也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从轻处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裁量计算器”的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集体审议,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注意: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石河子市北三东路1号10701室(第八师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7楼)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993-2014355)开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并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指定方式进行缴款。缴纳罚款后如有需要可到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领取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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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张玉泉、高晓媛 |
电话: |
2655757、2068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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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八师石河子党政服务中心 |
邮编: |
832001 |
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