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城管罚决字〔2024〕第0094号
当事人:石河子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726976053E;法定代表人:李*;地址(住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43小区林海花苑公1栋3号、4号、A号。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3日至14日凌晨3点实施的石河子市7小区林海华府项目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涉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扰民;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1月13日至14日凌晨3点,石河子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石河子市7小区林海华府项目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属于夜间噪音扰民。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行政处罚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施工情况说明、施工日志复印件、现场勘查照片、投诉举报视频。证明当事单位违法行为;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文书签收人员与案件主体的关系;
2024年12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城管罚先告字〔2024〕第083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的石河子市7小区林海华府项目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石河子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出问题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罚款贰万元整(2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城市管理局
(石河子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