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城罚决字〔2024〕第0087号
当事人名称: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227XH;地址(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你(单位)于2024年9月23日实施了2022年石河子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新业路标段(高新区石河子融媒体西侧)施工不满足“六个百分百”要求的行为,涉嫌在施工时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23日,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高新区石河子融媒体西侧2022年石河子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新业路标段,施工不满足“六个百分百”要求,存在:1、新业路道路工程大面积裸露黄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2、土方作业未采取湿法作业;3、施工现场主干道未硬化,浮土严重;4、施工现场东侧围挡不完善。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单(石经开(住)建案移字〔2024〕第3号)证明案件来源、案件性质;
证据二: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022年石河子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行政处罚主体;
证据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复印件、行政执法现场勘察记录复印件、施工现场照片、调查笔录、扬尘治理方案复印件,证明当事单位违法行为;
证据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安全整改情况回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单位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
2024年1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城管罚先告字〔2024〕第071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2022年石河子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新业路标段(高新区石河子融媒体西侧)施工时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出问题后,能认识到错误,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城市管理局
(石河子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