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城管罚决字〔2024〕第0090号
当事人: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7223527884;法定代表人:田**;地址(住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52小区北一东路2号天富办公楼六层0611号。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4日实施了第八师2024-2025年北方清洁取暖建筑能效提升项目(城区)EPC总承包项目施工时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施工时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0月14日,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石河子市30小区时代花园第八师2024-2025年北方清洁取暖建筑能效提升项目(城区)EPC总承包建设项目施工时,现场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未配备司索信号工,吊车吊装时周围警戒线设置未封闭,现场用电设备存在一闸多机使用情况,两名抹灰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施工单位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单(石住建案移字〔2024〕第57号),证明案件来源、案件性质;
证据二: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行政处罚主体;
证据三:现场勘查笔录、整改通知书、施工现场照片、项目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单位违法行为;
证据四: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文书签收人员与案件主体的关系;
证据五: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安全整改情况回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单位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
2024年1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城管罚先告字〔2024〕第084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第八师2024-2025年北方清洁取暖建筑能效提升项目(城区)EPC总承包项目施工时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积极主动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造成较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城市管理局
(石河子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