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城管罚决字〔2024〕第0072-2号
当事人1:石河子市赛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78QDKCXB ;地址(住址):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十小区(西区)九洲商贸物流港A5栋19号二层。
当事人2:王**;身份证号码:650300************;工作单位:石河子市赛万商贸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地址(住址):新疆石河子市**小区**栋楼房***号。
你(单位)在石河子市35小区城投庭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工程断桥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项目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案,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7月,你单位于石河子市35小区城投庭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工程断桥铝合金门、窗安装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与新疆民瑜建安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两家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里面有关的安装工艺流程、售后技术培训、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等章节内容异常一致,高度雷同,且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2024年8月9日,新疆民瑜建安商贸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7800152.48元。2024年8月12日,石河子市住建局提出行政监督处理意见:此次招标结果无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石河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单》,证明:案件来源、案件性质;
证据二:投标文件技术标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
证据三:当事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身份证,证明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
2024年9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城管罚先告字〔2024〕第0839-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石河子市35小区城投庭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工程断桥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项目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对石河子市赛万商贸有限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叁万玖仟零壹元(7800152.48×5‰=39001元);
2.对石河子市赛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壹仟玖佰伍拾壹元(39001×5%=1951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工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建行、交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城市管理局
(石河子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