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辖区征信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力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发布)等法规要求,现就规范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示如下:
未经人民银行许可或备案的经营主体,不得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请未依法取得许可或办理备案,但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经营主体,请尽快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避免对金融消费者造成误导。办理途径可选择线上“兵团市场监管综合审批平台”提交申请,或者市民服务中心柜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