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师一五二团信息公开期限及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团场各科室、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造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明确信息公开期限、更新、清理工作。
第三条 公开信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公开信息进行审查,严禁出现错字、漏字或者不规范表述以及隐私泄密信息,确保公开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 公开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所有需公开的信息由科室、中心填报《一五二团信息发布审查表》,进行最终审核和校对后在党政办登记,没有填写《第八师一五二团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登记表》或《一五二团信息发布审查表》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五条 确定公开信息的公开、更新时间应根据以下原则:
(一)机构职能类,公开时间应为自公开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周期应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二)政策法规类,公开时间应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策解读为政策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更新周期应为动态更新,新政策发布即更新,旧政策废止后及时标注“失效”。
(三)主动公开类,公开时间应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周期应遵循定期更新。
第六条 政府信息清理遵循实事求是、便民高效的原则,适时清理相关公开信息。
第七条 清理范围包含以下几类:
(一)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
(二)动态类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类信息;
(四)超过公开时效的信息;
(五)其他需要清理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建立年度定期清理与不定期动态清理相结合的机制。
年度清理:每年第一季度,由党政办公室组织对上一年度全团公开的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和清理。
动态清理:各科室、中心安排专人在日常工作中,应随时关注已发布信息的有效性,每季度末月统计需清理的信息在党政办公室登记后,由党政办公室开展集中清理,对照分类公开期限清单,对到期信息进行处置。
第九条 信息清理登记包括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是否有效、公开形式、负责人审签等。
第十条 超过公开时限需要保留的公开信息,需提交情况说明,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提交党政办留存,可以继续保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