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政府及卫生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卫生信息,可以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填写《石河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复制,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下载地址为www.shz.gov.cn。
为了提高政府信息申请的处理效率,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取号、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到本机关现场申请的,即时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决定不提供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提供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三、网站信息回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IT企业的统计报表属于商业秘密,免予公开。
五、申请办理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费用收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