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50001056-404002-20251103-00001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宣传部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
| 文号 | 2025年 | 标题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解读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解读
根据国务院2024年12月6日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罚款计算方式进行了重要调整,新规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以下是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一、罚款计算方式调整
修订后的条例将罚款计算基准从“违法经营额”调整为“违法所得”,具体规定如下: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措施,并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许可证。
二、适用范围与禁止内容
条例适用于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音像制品禁止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淫秽暴力等10类内容。
三、许可制度与监督管理
国家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链接:《音像制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