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06 |
| 文号 | 标题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6—3 |
执法部门:八师石河子市医疗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6年7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6年5月,师市医疗保障局收到市监局移交线索,对孙某某涉嫌转卖药品立案调查。现已查实当事人将医保结算的4盒通心络胶囊(合计364元)摆放在袁高丽西医内科诊所货架上二次销售,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它非法利益”的规定。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师市医疗保障局对孙某某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退回违规金额364元;2.处3倍罚款,罚款金额1092元;3.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