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02 |
| 文号 | 2026 | 标题 | 关于受理敬路芬等五人工伤认定申请的公示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局受理了敬路芬等五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分别对其各自事故伤害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申请人:石河子华星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受伤职工:敬路芬,工作岗位:园织工,申请时间:2026年2月2日,受理时间:2026年2月14日。
申请人自述:敬路芬2026年1月22日6时30分左右在车间门口摔倒受伤,经石河子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第9、10肋骨骨折不伴有第一肋骨骨折。
二、申请人:魏新宇
受伤职工:魏新宇,工作岗位:操作工,申请时间:2026年2月28日,受理时间:2026年3月2日。
申请人自述:魏新宇提交社保缴费明细,主张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魏新宇自述2025年7月3日,魏新宇在单位内腰部剧烈疼痛,经石河子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腰椎滑脱、腰椎峡部裂(L5双侧)、腰椎椎管狭窄。
三、申请人:第八师信息化支撑服务中心
受伤职工:邓帅,工作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时间:2026年2月28日,受理时间:2026年3月2日。
申请人自述:2025年1月30日11时30分左右,邓帅在工作中从座椅上失去平衡不慎摔倒受伤,经石河子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胸椎骨折T3/T4。
四、申请人:石河子市人民医院
受伤职工:周辰,工作岗位:工作人员,申请时间:2026年2月28日,受理时间:2026年3月2日。
申请人自述:2025年2月1日23时35分左右,周辰根据工作安排在单位学术报告厅排练节目时膝关节扭伤无法活动,经石河子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膝关节损伤。
五、申请人:石河子市炬申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受伤职工:赵新超,工作岗位:司机,申请时间:2026年2月28日,受理时间:2026年3月2日。
申请人自述:2025年2月8日13时40分左右,赵新超在厂区内进行车辆摘挂作业,使用撬棒操作时,撬棒突然回弹导致赵新超门牙被打伤,经石河子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创伤性牙折断(11,12)。
公示时间:2026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6日。有知情人对其事故伤害经过或其他问题存在疑问或异议的,可向第八师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举报电话:0993-2615215
举报传真:0993-2014006
举报邮箱:1272447869@qq.com
第八师石河子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