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15 |
| 文号 | 2026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新疆川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石人社监令字〔2025〕第14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新疆川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BKY3D010
注册地址:新疆阿拉尔市明珠商业步行街二区222#
法定代表人:池和格
案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认定的事实: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我单位)接到罗艳君、周素芬2人投诉,反映石河子西域国际风情小镇四合院改造装修项目(以下称:该项目)欠薪。经调查发现,你单位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核实欠薪情况,2025年11月21日,我单位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石人社监询字〔2025〕第593号),要求你单位限期向我单位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报送。2025年12月2日,我单位再次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石人社监询字〔2025〕第606号)要求你单位对拖欠罗艳君、周素芬工资情况复核,你单位逾期仍未按要求履行。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单位经核查投诉材料,并通过审查该项目建设单位新疆西部大众(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认定,你单位拖欠罗艳君工资46500元,周素芬工资28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
1.罗艳君、周素芬投诉材料(证明罗艳君、周素芬向我单位投诉反映该项目欠薪);
2.新疆川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证明你单位经营主体资格);
3.你单位就该项目与新疆西部大众(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
4.《劳动保障调查询问通知书》<石人社监询字〔2025〕第593号>及EMS邮件信息打印件(证明我单位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书,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材料);
5.《劳动保障调查询问通知书》<石人社监询字〔2025〕第606号>及EMS邮件信息打印件(证明我单位向你单位送达该文书,要求你单位对拖欠罗艳君、周素芬工资情况进行复核,你单位未按要求履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你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现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已发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责令你单位:于收到本责令改正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罗艳君工资46500元,周素芬工资28000元。
请你单位于收到该文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改正完毕,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我局。如果你单位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指令,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将你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执法人员:张晓伟、陈娟、肖磊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八师石河子市综治中心二楼
邮政编码:832000
联系电话:0993-2024020
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