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01 |
| 文号 | 2025 | 标题 | 关于受理赵新君等六人工伤认定申请的 公告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局受理了赵新君等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分别对各自事故伤害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申请人:赵新君
受伤职工:赵新君,工作岗位:职工,申请时间:2025年11月16日,受理时间:2025年11月16日。
申请人自述:2025年10月18日14时左右,赵新君在卸棉花时不慎被车头和车斗挤压,在挣扎出来之后自己打电话叫了 120,随后148团医院的救护车过来将赵新君送至八师医院就诊,诊断为: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肺气肿。
二、申请人:新疆通联运输有限公司
受伤职工:冯兴辉,工作岗位:货车驾驶员,申请时间:2025年11月28日,受理时间:2025年12月1日。
申请人自述:2025年11月18日12时30分左右,冯兴辉在工作时等待卸货过程中突然面部朝下倒地,口吐鲜血,镇卫生医护人员赶到检查时已无生命体征,后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出具死亡证明。
三、申请人:第八师城区公安局
受伤职工:邓永平,工作岗位:老街派出所办案民警,申请时间:2025年11月28日,受理时间:2025年12月1日。
申请人自述:2025年11月9日12时左右,邓永平在工作期间,从一楼上楼梯前往二楼办公室时,左脚不慎踩空,右脚踢到楼梯,随后在同事梁乙川、范波陪同下前往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足痛、趾骨骨折。
四、申请人:天能化工有限公司
受伤职工:王存霞,工作岗位:操作工,申请时间:2025年11月28日,受理时间:2025年12月1日。
申请人自述:2025年11月8日16时10分左右,王存霞在上班途中去站点坐厂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无责任),后被120救护车送往石河子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右桡骨干骨折、左耻骨分支骨折、肺部阴影。
五、申请人:刘旭平
受伤职工:刘旭平,工作岗位:职工,申请时间:2025年11月25日,受理时间:2025年11月25日。
申请人自述:2025年10月23日19时30分左右,刘旭平在14#地清淤时被角铁盖板砸伤,当天下午自行前往石河子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第二跖骨基底骨折。
六、申请人:石河子华星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受伤职工:张凤仙,工作岗位:缝纫工,申请时间:2025年11月17日,受理时间:2025年11月17日。
申请人自述:2025年11月9日19时00分左右,张凤仙在工作时不慎被布卷压伤左足,随后由厂长将其送往石河子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开放性足损伤(左足)、左足皮肤感染、趾骨骨折(左足第一、二、五趾远节趾骨粗隆部骨折)。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5日。有知情人对其事故伤害经过或其他问题存在疑问或异议的,可向第八师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举报电话:0993-2615215
举报邮箱:1272447869@qq.com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