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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
| 文号 | 2025 | 标题 | 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新疆玖富涵物流有限公司发布的劳动争议裁决开庭送达公告 |
新疆玖富涵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沈雪莹(八师劳人仲案字〔2025〕第649号)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二O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10:30时在第八师石河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三楼第二仲裁庭依法开庭审理,若单位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