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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注册地长期停产未经营,且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人社监罚字〔2025〕第02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人社监罚字〔2025〕第029号)。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先到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开取票据)将罚款交至师市财政指定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人社监罚字〔2025〕第029号)
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