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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06-29 |
| 文号 | 师市办发〔2026〕7号 | 标题 |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团场,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院(校),企业,驻石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6年八师第12次行政常务会议暨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加强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严格清单管理,规范服务收费,加强服务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师市优化营商环境总体部署,按照“建强一个平台、规范两张清单、落实三项机制、实施五大行动”工作思路,聚焦企业和群众迫切需求,以强有力的监督执法推动形成整治有方、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行政审批中介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建强“一个平台”
1.优化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功能。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根据网上中介超市实际运行需求,广泛征求用户意见建议,不断优化师市网上中介超市站点功能设置,为申请人“找中介”、中介机构“找项目”提供便利,提升操作界面友好度。(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2.推进网上中介超市入驻。引导符合从业条件的中介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网上中介超市。网上中介超市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常态化开放,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宣传推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网上中介超市。鼓励申请人通过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持续提高网上中介超市的知晓率和影响力。(牵头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规范“两张清单”
3.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进一步清理政务服务领域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违规新增中介服务事项,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模板见附件1),经清理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由审批部门制定事项目录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同时,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制度,明确动态调整原则、范围、适用情形、调整程序以及职责分工。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需及时在师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八师石河子市站点公布。各审批部门不得再设定清单以外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牵头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4.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应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价格监管方式。对于绝大多数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1)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所需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2)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示服务价格(包括计价比率、计价单位、价格上限等)和收费依据等信息;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监督入驻网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平台页面以文字、表格、图片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中介服务收费清单模板见附件2)。各行业中介服务机构需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项目业主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对于实行政府定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依据《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落实“三项机制”
5.信息公开机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服务评价“五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中介服务机构落实收费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对中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缺失、服务不规范、服务时限随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等突出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和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能力。(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6.区域评估机制。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对区域内所涉及的评估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按有关规定在已开展区域评估范围内但仍需单独开展评估的项目除外),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强化区域评估成果运用,实行区域评估的区域,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予以告知。(牵头单位:开发区,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7.投诉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在网上中介超市设置“服务评价”模块对中介机构履约情况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同时在市民中心设置投诉监督窗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托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和96359(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畅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法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牵头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实施“五大行动”
8.规范收费行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机构要结合市场行情合理定价,有序参与市场竞争。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的检查,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9.提升质效行动
(1)提升评估报告质量。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评估报告要求,杜绝连篇累牍形式主义的评估。抓住评估的核心内容,提升评估报告质量。鼓励行业或协会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培训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标准。(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2)提升中介评估效率。大力推行“数字化联合审图”“多评合一”“多测合一”等做法,减少中介评估中的重复环节。整合同一项目内容相近的中介服务,实行一次评估、结果共用。行政审批部门要主动公开相关技术标准,提供中介报告编制的示范文本,方便申请人编制报告。(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3)提升优质中介服务有效供给。针对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领域市场竞争不足、价格垄断、资质不匹配、现有中介机构无法满足办事需求等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足职能主动作为,全面摸排行政审批各环节中介服务缺口,通过市场培育、招商引介等方式补强优质中介服务力量。对接疆内外信誉优良、专业过硬、服务规范的优质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其入驻师市发展。同时优化扶持政策、简化准入流程,减少制度性成本,不断丰富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效,以充足、优质的中介服务助力营商环境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10.完善监管行动
(1)加强中介服务行为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时掌握在师市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严格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行业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本行业中介服务监管细则,明确服务标准与执业规范,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依据服务协议履行义务。严禁中介服务机构在政务服务场所开展非法活动、干扰政务服务场所正常服务秩序。(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进驻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单位)
(2)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惩戒淘汰机制,落实不良记录公示和黑名单公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收集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信息并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布。(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11.破除垄断行动。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违规设立排他性条件,破坏中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要标准统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12.严查快处行动。建立健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对在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对通过非法手段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伪造材料、强迫交易、扰乱市场等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行业监管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司法局、宣传部、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发改委要牵头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定期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解决中介服务监管中遇到的难点和堵点问题,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中介服务监管主体责任,对照本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配合,严格监督执法,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地见效。
附件:1.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模板)
2.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模板)
附件1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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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 审批事项 |
设置依据 |
服务标准 |
收费标准 (以下情形可选) |
收费依据 (以下情形可选) |
服务 时限 |
行业主管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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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符合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结论科学 |
1.市场调节价(协商定价):按照服务标的X%收费/按照项目预算价格的X%收费/根据项目规模协商XX元—XX元 2.政府定价:XX元 |
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如《自治区/兵团/师市定价目录》 |
XX个工作日 |
生态环境局 |
如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照最新依据和标准执行/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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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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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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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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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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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名称 |
对应中介 服务事项 |
计价 单位 |
收费标准 |
定价方式 (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 |
收费 依据 |
优惠 政策 |
投诉 渠道 |
行业主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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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份 |
按照服务标的X%收费/按照项目预算价格的X%收费/根据项目规模协商XX元—XX元 |
市场调节价(协商定价) |
政府定价需填写收费依据 |
小微企业可享XX折优惠 |
12315热线、96359(12345)热线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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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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