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02-12 |
| 文号 | 师市发〔2026〕8号 | 标题 | 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共享电单车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共享电单车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院(校),企业,驻石各单位:
《八师石河子市共享电单车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八师第3次行政常务会议暨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八师石河子市共享电单车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共享电单车管理,完善石河子市慢行交通体系,破解“最后一公里”出行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政策规章,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享电单车,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投放,符合新国标、供公众分时租赁的电动自行车。
本办法适用于石河子市市区、高新区、北工业区、北泉镇、石河子镇共享电单车的投放、运营、监管等相关活动。
其余各团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对各自辖域内的共享电单车行业实施监管。
第三条 遵循“企业主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原则,实行“泊位总量调控、车辆动态监管”的管理模式,鼓励市场良性竞争,防止形成行业垄断,推动共享电单车与城市交通、市容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立由城市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构建全链条监管机制。
第五条 各部门按以下责任加强共享电单车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共享电单车入驻、监管、考核等工作;负责牵头制定考核细则、停放技术导则;联合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等相关部门建设共享电单车监管平台;依法规范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划定电子围栏、设置停放点,并查处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交通运输局负责适时将共享电单车纳入交通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协调共享电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制定相关政策。
公安局负责车辆安全性能、骑行秩序、交通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负责指导车辆上牌;负责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盗窃、故意损毁共享电单车等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局负责充电安全、消防设施配备、应急处置预案与演练、火灾隐患排查等监督管理及考核;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及属地对运营服务企业的集中充电场站开展消防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共享电单车经营主体资格、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价格监督管理及考核,负责查处共享电单车经营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信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协助城市管理局建设共享电单车统一监管平台,加强运营服务企业数据的安全监管。
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开展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禁用共享电单车专题教育;督促学校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校园周边违规供车等行为。
商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车辆报废及相关设备的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并对有关事项考核。
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运营企业淘汰、报废的电池等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并对有关事项考核。
住建局负责结合城市规划加强道路改造,推进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停车点位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慢行系统。
信访局负责受理并转送因引入共享电单车产生的各类信访事项,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化解。
宣传部负责宣传引导居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和规范停放,提高群众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
司法局负责对第八师石河子市共享电单车相关工作机制等开展合法性审查。
各街道办事处、石河子镇、北泉镇、152团、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工业园区)居民、职工遵守交通法规、文明用车等相关宣传,营造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的舆论宣传氛围,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日常监督管理和划定停车区域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营规范
第六条 石河子市共享电单车实行停车泊位总量调控。除国家法律、政策重大调整外,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共享电单车停车泊位总量调控期(以下简称调控期)。
城市管理局会同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结合常住人口、城市空间承载力、交通供给结构等因素,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科学测算核定共享电单车停车泊位总量。
调控期内可结合实际在总量区间内进行适度调整。
停放点的设置应参照《石河子市共享电单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停放点规划布局方案)》文件规定执行,并明确禁止设置区域、点位。
第七条 每个调控期内遵循“公平公开、非禁即入”的原则引入运营企业,以构建良性竞争机制,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低碳的出行服务。
城市管理局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参照《石河子市共享电单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停放点规划布局方案)》(附件1),明确运营服务基本要求并发布入驻公告。运营服务企业应在发布入驻公告后报备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主体信息、拟运营服务区域、拟投放车辆规模与投放计划、运营服务基本制度等,并主动作出合法合规经营承诺、自觉主动接受监管承诺和优质服务承诺。城市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审核运营企业入驻信息,通过后统一公示。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保障使用者合法权益,满足本市共享电单车停放泊位总量调控要求,并符合以下规范:
(一)具有依法设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二)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具备开展运营服务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企业服务平台”),遵守互联网平台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按要求开展等保测评并达到相应级别。
(三)新投放的车辆应是自有车辆,完全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国家3C认证,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具有唯一车辆识别编码。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头盔须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配备(含租用)专门用于共享电单车日常集中停放、调度、维修、充换电的仓库或场站。严禁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用于车辆的集中停放、周转和维修。
(五)按照车辆投放数量合理、足额配备线下服务团队,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防范劳动纠纷。
(六)具备健全的信息保护、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等相关制度,确保共享电单车的投放、转运、维修等环节安全操作,防止出现安全事故。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七)依法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注册、骑行等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在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标准等基础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满足用户需求、保护用户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利、维护城市秩序。
(一)按照承诺的投放规模和服务区域投放车辆,投放前完成运营准备工作后申请验收。
(二)配备具有统一、明显标识的调度车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三)安排专人调度火车站、公共场馆、商业街区等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城市重要区域的共享电单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建立应急预案,确保节假日、重大节庆期间街面秩序整洁。
(四)结合道路通行安全标准,划定高精度电子围栏,配备智能头盔(摘盔断电),具备定点定向停车、超速断电、防载人、下坡降速、断电提醒等功能。
(五)车身设置明显的16周岁以下禁止使用标识。在应用程序中设置并明确告知用户,一个账号在同一时间段只能使用一辆电单车。
(六)健全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积极协助办理用户保险理赔,主动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案件调查。
(七)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建议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者不得挪用。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加强预付资金管理。押金及预付资金存管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规〔2022〕3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运营企业应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
(八)主动引导用户规范用车,建立用户信用管理奖惩机制并报监管部门。
(九)实行集中充电管理。运营企业配备或租用专门用于电池集中充电的仓库,不得租用民房、临街铺面等作为充电仓库。充电仓库建设应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确保充电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十条 入驻企业应在投放运营前完成运营服务准备工作,由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运营。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擅自投放运营。经督办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入驻资格。
运营服务准备工作包括:
(一)组建与投放车辆数量相匹配的专业运营维护团队。
(二)企业服务平台应完成等保测评并达到相应级别,完整提供用户在线注册、车辆查询及租还、安全提示、信息公示、意见反馈等功能,并通过电子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用户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骑行和停放要求、预付卡(或会员卡等各类预付费模式)的购买和使用、违约责任和惩戒措施等,实现对用户的实时可查、事后倒查。
(三)完成电子围栏设置并与城综平台核定的电子围栏完全一致。实时、完整、准确地将车辆动静态信息、车辆识别编码、运维人员信息、电子围栏信息等相关数据接入石河子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配合监管(以下简称“城综平台”)。
(四)配备(含租用)符合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用于车辆集中停放、维修、调度和电池集中充电的专用场站或仓库。
(五)拟投放车辆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完成非机动车登记,悬挂实体号牌,并统一存放在专用场站。
(六)制定重大活动、极端天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情况下的专项运营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响应、车辆应急调度等机制。
(七)设立24小时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运营服务企业需要准备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由城管、公安交管、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管考核。根据月度考核结果对运营企业进行季度排名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与企业车辆投放量及退出机制挂钩。
新增企业考核从纳入服务质量考核当月开始。
第十二条 监管考核内容包括投放管理、数据联通、安全管理、合规经营、车辆管理、停放管理、运维服务、用户服务八项基本内容,以及年度附加分项。
投放管理包括资质证件、库室管理、人员团队、车辆投放等指标。
数据联通包括车辆动静态数据、车辆识别编码、电子围栏信息、用户实名制信息、订单数据、运维记录等相关数据的联通指标,以及数据准确性与安全性。
安全管理包括充电安全、车辆安全性能、头盔配备、应急处置、保险覆盖等指标。
合规经营包括价格、实名制、未成年人保护、预付费资金管理、市场竞争合规性等指标。
车辆管理包括车辆合规、车辆完好率、车身清洁等指标。
停放管理包括点位清单、电子围栏、合规停放、停放秩序等指标。
运维服务包括调度车辆、人员保障、调度响应、督办整改等指标。
用户服务包括投诉响应、投诉办结率、用户满意度、用户信用管理执行、服务信息公示等指标。
年度附加分项包括技术应用、绿色低碳举措、公益活动参与、行业贡献等指标。年度附加分总分不超过5分,单项不超过2分。
各考核指标及具体评价标准按照《八师石河子市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试行)》(附件2)执行,后续由城市管理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按年度动态修订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采用资料审查、随机抽查、实地检查等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实行“月度考核+季度排名+年度总评”考核模式。
第十四条 月度考核以每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总分100分,由日常检查(占比40%)和专项考核(占比60%)组成。其中,日常检查以暗查为主,由数字城管负责实施,每日检查,限期督办,逾期未整改予以扣分。案件来源包括数字化城管信息采集员(或专职检查人员)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共享电单车统一监管平台发现的问题、12319及12345等市民投诉的问题、微信平台及市民通上报的问题等。专项考核由各相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管需要,根据职责分工,自行组织力量、安排时间,按考核内容开展巡查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发现问题直接扣分并纳入当月考核成绩。
季度排名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考核周期,总分100分,按照当季度每月考核结果平均分核算季度得分。
年度总评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总分100分,由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各季度平均分及年度附加分组成,附加分直接计入年度得分。
第十五条 考核等级按分值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按照下列分值区间进行评定:
(一)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级。
(二)得分在80分(含)以上至90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B级。
(三)得分在70分(含)以上至80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C级。
(四)得分在60分(含)以上至70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D级。
(五)得分低于60分(不含)的,考核等级为E级。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企业投放规模的主要依据,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任意一个月度考核等级为E级的企业,第一次由城市管理局联合相关单位组织约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次月可正常投放车辆。第二次出现月度考核等级为E级的企业,扣减其全部车辆投放数量。
(二)任意季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运营企业,可以在下季度首月前10日内申报增加车辆投放数量。增加车辆投放数量由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并根据停车泊位总量测算情况、企业已投放数量、季度考核情况研究确定。任意季度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的企业,下一季度维持投放量。任意季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企业,按其原有总量的30%扣减投放量;任意季度考核等级为D级的企业按其原有总量的60%扣减投放量;任意季度考核等级为E级的运营企业,扣减其全部车辆投放数量。
(三)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运营企业,可以在次年投放前30日申报增加车辆投放数量,增加投放情形参照季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执行。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的运营企业,可以申报维持原有投放车辆数量。年度考核等级为C、D级的运营企业,由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各监管部门约谈企业,督促其加强管理,扣减该企业投放数量。其中,C级的按其原有总量的30%扣减投放量;D级的按其原有总量的60%扣减投放量。年度考核等级为E级的运营企业扣减全部投放量并退出运营。
被扣减投放量的企业,应在考核结果发布后十五日内,完成对应额度的车辆回收,逾期未完成车辆回收的,由城市管理局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扣减该企业全部可投放数量。
新增、减少或更新车辆,须提前十日书面向城市管理局报备投放方案,方案应包括共享电单车存量、拟投放数量、拟投放车辆情况、拟投放范围、拟投放点位清单、运维人员安排、停放秩序管理、旧车注销回收及新车上牌等内容。经联合审核后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每个调控期满后退出运营,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向用户提供运营服务:
(一)破产、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丧失经营能力等原因终止经营的。
(二)1个自然年度内,年度考核评级为E级的,或任意季度考核评级为E级的,以及任意两个月度考核评级为E级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徇私舞弊的。
(四)发生严重人身伤亡事故、设施设备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经依法测定确因运营管理、车辆技术性能、设备设施质量等客观原因导致的。
(五)公民身份信息等数据发生泄露。
(六)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或出现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背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第十八条 不再提供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机构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在手机客户端、小程序等显著位置持续公告有关信息,不再开放用户注册功能、不再收取用户押金与预付金。并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及时退还用户资金、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管理,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逾期未清理回收的车辆由城市管理局组织拖移,产生的拖移及保管费用由该运营企业承担。
第十九条 原则上每季度由城市管理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监管中的问题,结合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投放及运营车辆数量;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条 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车辆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共享电单车乱停乱放、企业违规经营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服务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明确用户投诉途径、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在各相关部门指导下主动落实各渠道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市民热线、信访和行业服务热线等来源的投诉。24小时内对举报或曝光的问题完成核查处置;对诉求反映的高频次、共性问题,开展源头治理和重点监管,并推动接诉即办向未诉先办转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测定因车辆质量、技术性能等因素致使用户使用共享电单车时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运营服务企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营服务企业,及其管理、运维等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城市市容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多次违规的,由企业纳入用户信用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石河子市城市管理局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兵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本办法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相关政策实施期间如有调整、修订、印发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附件1:石河子市共享电单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停放点规划布局方案).pdf
附件2:八师石河子市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26.1.28-A3).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