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12号
新疆天富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777BLD40
地 址:新疆兵团石河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厂区电石渣库西北侧空地处,露天贮存约500吨易产生扬尘物料(白色粉末状脱硫石膏),堆存区域(长88米、宽30米、高0.3米)约2640平方米,未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4日、3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证明你单位露天贮存脱硫石膏,未密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2.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于露天贮存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予以认可);
3.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2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改字〔2024〕8号)(证明你单位露天贮存脱硫石膏,未密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被责令改正的情况);
4.由你单位于2024年3月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信息);
5.由你单位于2024年3月8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6.由你单位于2024年3月8日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单位已确定的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方式及签收人);
7.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04月1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对脱硫石膏不进行密闭及覆盖处理,事情发生后,针对这一问题我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对露天堆放的脱硫石膏用彩条布进行全方位覆盖,有效防止扬尘等现象的发生”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确认积极整改的情况属实。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裁量计算器”的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柒仟叁佰元整(37300元)。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注意: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石河子市北三东路1号10701室(第八师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7楼)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993-2014355)开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并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指定方式进行缴款。缴纳罚款后如有需要可到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领取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