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石河子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联系电话:13********1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Q;地址(住址):新疆石河子市城区高**区兴**路2-**号科**业园1**层1**7室-1**3室。
你(单位)在2015年至2017年投资建设石河子科**园-2#车库项目时在未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15年至2017年投资建设石河子科***园-2#车库及地下人防项目时,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行为,该工程合同造价2******19.26元,截至目前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石河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单》,证明:案件来源、案件性质;
证据二:行政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影像资料及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
2024年3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城管罚先告字〔2024〕第08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4年4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辨,你单位辩称由于该项目为南***区管***会重点工程,2015年6月主楼取得图审合格书后便开工建设,7月份地下车库开工建设。前期因该项目资金由南***区管***会拨付,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给施工单位,施工方无法缴纳农民工保证金,导致施工许可证未能及时办理。2016年下半年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由线下办理改为线上办理,本项目因没有项目代码,无法在网上申报施工许可证手续,另因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年5月取得)和图审合格书(2016年6月取得)批准时间晚于施工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8月签订),审批未能通过,多次协调上级部门无果,希望本机关酌情考虑予以减免处罚费用。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明确规定了“先许可,后施工”,如果建设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申请取得,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不应自行开工建设。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原因并不能作为其违法建设的理由。
故你(单位)的上述酌情考虑予以减免处罚费用意见,本机关予以不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15年至2017年投资建设的石河子科***园-2#车库及地下人防项目在未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伍万陆仟叁佰叁拾陆元(256336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工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建行、交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第八师石河子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