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日期: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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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拟作出下列处罚的,应当告知拟被处罚人有权要求听证:
(一)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财物;
(二)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
(三)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