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师石河子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实施意见》已经八师行政常务会议暨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31日
八师石河子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包容免罚清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研究制定《八师石河子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坚守安全生产底线的基础上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原则上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签订《八师石河子市安全生产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免罚告知承诺书》)等监管方式,督促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实行有条件轻微违法免罚。
(二)坚持免罚信息共享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单位建立免罚案件台账,适时通报免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避免违法企业重复适用免罚措施,使《八师石河子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更具操作性。
(三)坚持诚实守信
企业签署《免罚告知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单位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相应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意见》仅适用于师市辖区内的企业,“包容免罚”实行清单化管理,该《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属于适用“包容免罚”的,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教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整改要求,依法下达相应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等执法文书。当事人确认后,自愿签署《免罚告知承诺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视情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三)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单位实施“包容免罚”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免罚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单位与当事人各持一份。结案后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四)突出普法宣传教育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单位实施“包容免罚”应突出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轻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等,督促其知错改错,切实增强企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1.八师石河子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
罚清单(试行)
2.八师石河子市安全生产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附件1
八师石河子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
首违免罚3项、轻微不罚9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下列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
2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按照相关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不涉及重大隐患;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3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
4 |
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没有进行生产的,不予行政处罚; |
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
6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
7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
8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学时少于有关标准10%以内的; |
9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轻微不罚 |
1.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2.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
10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轻微不罚 |
1.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 |
11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不罚 |
1.自收到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方案落实之日起未报备10个工作日以内; |
12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自作出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未报备处置方案; |
备注: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主体,并不免除其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的整改责任,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依规严格执法。
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清单》中所称“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或者是来源于第一次被举报、别的部门移交的。
3.《清单》中所称“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4.《清单》中所称“在限定期限内”是指执法检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给出的整改时限。
5.《清单》中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作业情形。
附件2
八师石河子市安全生产领域包容
免罚告知承诺书
当事人情况 |
姓名/名称: |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
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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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告知 |
年 月 日,执法人员 、 在(检查的地点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 ,发现当事人存在:1. ,2. 的违法行为,根据(XX法律法规规章,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应当处以(或分别处以) (处罚内容)。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包容免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己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要求如下:(立即改正或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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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执法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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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见复查文书,或有其他情况自行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