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八师石河子市大型群众性
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第八师石河子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压实主办方及相关相关单位安全监管责任,确保活动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效提升师市社会管理水平,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相关规定,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辖区实际,起草了《八师石河子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第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7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余莹涵 0993-2913109
电子邮箱:1252879330@qq.com
附件:八师石河子市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
2025年1月8日
附件
八师石河子市大型群众性活动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师市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护航经济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结合师市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师市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单位,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紧急处置预案、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师市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临建设施的安全监管与指导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交通服务保障工作。
商务局负责展览、展销类活动的安全监管,督促展会主办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营业性演出活动和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与监督工作。
卫健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督监测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协调应急救援处置,在属地政府领导下,按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市容环境、户外广告设施及占用公共场地等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气象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安全检查、提供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指导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制度,随时做好消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许可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分(垦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千人以上的,或者活动跨垦区举办的,由师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15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情况特殊的(因临时性组织,筹备时间不足15日的),需提前至5日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对参加人数是否达到一千人以上难以做出预计的,应当向活动所在地分(垦区)公安机关报告,由其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安全许可。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协议和安全协议;
(三)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还需完善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主动指导、帮助解决上述问题。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活动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内容、流程、规模和组织方式等;
(二)活动现场平面图、临时搭建设施平面图以及相关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三)活动的组织方式及指挥体系、通讯保障方案;
(四)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五)票证的印制、入场查验和票务管理等措施;
(六)安检设备数量及安检人员配备;
(七)场所可容纳的人数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八)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九)交通组织措施及示意图;
(十)可能影响现场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紧急疏散、抢险自救等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十一)其他与安全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因临时性组织,筹备时间不足20日的,在3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切实可行、成本最低的整改建议。
承办者申请同一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以采取一次性申请取得安全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安全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安机关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承办者立即或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周边治安、道路交通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三)举办时间、地点与国事、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相冲突的;
(四)本地区处于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期间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风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隐患的。
第十四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 安全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安全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通知承办者以及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有关的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平台予以公告,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相关单位依照本办法落实相应安全职责。
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委托其他法人或者组织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制订并提交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实施安全检查,聘请与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做好现场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工作;
(四)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五)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票证管理措施,明确票证种类、颜色、防伪标记、票证发售及现场查验方式,其中入场票证应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印制、发售;
(六)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验收,验收合格报告移交承办者归档保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接受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开展安全风险自评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消防车和无障碍通道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配备专人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五)根据活动需要,设立相应的停车场,在路径上设置停车场指引设施,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保障监控设备齐全有效,覆盖看台、出入口、通道、主展台等重要设施、部位,并将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承担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服务单位应当服从现场执勤民警统一指挥,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鼓励承办者或保安服务单位应用数字化手段提高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承担入场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检查服务协议,制定安全检查方案,配备足够的专业安检人员和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方案,发现可疑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方案要求先期处置。
第二十二条 承办者或聘请的票务公司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出票,接受公安机关对出票、验票情况的监管。
营业性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购票人身份信息应当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