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七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务接待是指上级单位前来检查指导工作,同级单位工作(业务)交流、协调、沟通,在团场范围内承办兵、师会议培训、召开团场会议培训以及招商引资洽谈业务等发生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本着“从严、从紧”,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三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全年公务接待费只减不增。根据接待对象分为职务接待和综合性接待。公务接待业务的办理部门为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党政办统筹安排
第五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提倡对口接待,控制陪客人数。严禁在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需要公务接待的,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或陪餐人员负责联系、登记、整理上级文件、公函,并认真填写《147团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团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党政办备案,按标准安排用餐。特殊情况应先报告,事后2日内履行手续,对事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予核批报销。
第七条 特殊接待活动应当提前报经团分管领导审定,承办重大活动应当按程序报团主要领导审批,其他确需安排的公务接待需经单位负责人签批,严禁先接待后审批。
第八条 公务活动一律凭公函安排接待,并严格控制时间、内容、路线及陪同人员数量。根据工作内容,实行部门对口接待陪同。综合性接待由党政办统筹,接待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访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公务接待由团党政办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各部门发生接待事项时必须填写《147团公务接待审批单》,如实填写接待单位、人数和事由并附公函、文件或来访单位电话通知单,审批单作为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的凭证之一,在报销时必须将审批单、公函附在报销票据后。严禁超标准接待。
第十条 接待标准:接待费控制在每人60元以内。
第十一条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填单、审核、批准各环节都按以上原则确定总的开支额度。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机关事业职工食堂,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在其它地方的,需经分管团领导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办理。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地点,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四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用由来访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须凭“三单一票”(审批单、刷卡单、菜单、正式发票)。由党政办按月复核、汇总,经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后,核算中心审核进帐。接待费资金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由党政办按季度汇总,公示公务接待情况。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执行本办法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频发,或者因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147团场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及有关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