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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26 |
文号 | 2025年 | 标题 | 散装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
一、适用范围
本告知承诺制适用于八师辖区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主体(不适用于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小食杂、小餐饮和小摊贩),申请或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二、告知内容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许可条件
申请散装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必需有洗手池),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销售、贮存区域应设置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使用有效覆盖或隔离容器盛放食品。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应放入防尘、防蝇、防污染的专用密闭保洁柜内或存放于专用的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存放容器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
3.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 以散装形式销售的不易于挑拣异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应采用小包装计量或使用密闭容器。使用密闭容器的应设置便于消费者查看、取用食品的工用具。
5.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还应有销售专间、专区或专柜,应配备具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设施,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设施。如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应具有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应当符合专间及专用操作区许可审查特别要求。
6.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含承诺书);
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
3. 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法律责任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将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对申请人在1年内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将不予受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承诺内容
申请人承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且能够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兵团市场监管综合审批平台(网上)或到石河子市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业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网上申请的需将散装食品经营告知承诺书、健康证上传到其他资料里)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现场核查。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五、监督管理
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发现虚假承诺的,依法严肃处理。
将申请人的承诺和践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信用不良的申请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六、咨询方式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咨询地址:石河子市民中心二楼东南侧市场监督管理服务区(石河子市东三路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往东约200米)
咨询电话:0993-2070082
兵团市场监管综合审批平台网址:https://49.119.98.78:8083/entservice/api/v1.0/index
附件:散装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散装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为减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同办”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现就申请散装食品经营许可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二、法定条件
申请散装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必需要洗手池),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销售、贮存区域应设置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使用有效覆盖或隔离容器盛放食品。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应放入防尘、防蝇、防污染的专用密闭保洁柜内或存放于专用的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存放容器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以散装形式销售的不易于挑拣异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应采用小包装计量或使用密闭容器。使用密闭容器的应设置便于消费者查看、取用食品的工用具;
(五)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还应有销售专间、专区或专柜,应配备具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设施,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设施。如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应具有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应当符合专间及专用操作区许可审查特别要求;
(六)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散装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新办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等文件
(三)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四)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散装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散装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散装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散装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愿意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即可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市场监管部门在后续日常监管中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六、警示提醒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人通过“证照同办”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后,应当纳入信用记录。该申请人在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能采取告知承诺制。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承诺书
本申请人已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了解相关责任,自愿选择“证照同办”审批模式申办散装食品经营许可,并已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自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现就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提交给行政审批机关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二)承诺自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建立并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
(三)承诺通过“证照同办”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信守承诺,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四)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经营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六)申请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盖章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