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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05 |
文号 | 石河子市新安镇梅梅鱼摊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鲤鱼案 | 标题 | 石河子市新安镇梅梅鱼摊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鲤鱼案 |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1日,我局委托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对石河子市新安镇梅梅鱼摊销售的鲤鱼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NO:WBS240108),检验结论: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商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鲤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7元;二、罚款2000元。
(三)商户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向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