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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28 |
文号 | 八师市监不罚〔2024〕509号 | 标题 | 八师市监不罚〔2024〕509号 |
当事人:石河子市北泉镇惠聚便民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59001MA78X46A81
住所(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总场北泉镇清泉惠民小区四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
身份证件号码:3412811984********
2024年6月12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12315投诉单(21650000002024061102993459)投诉称投诉人于6月9日在当事人处购买到过期饮料,要求解决处置。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石河子市石总场北泉镇清泉惠民小区四期的石河子市北泉镇惠聚便民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经营区未发现过期食品。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依据投诉人提供的照片、购物小票、视频及该超市的进货台账,确认投诉人投诉的饮料(拥抱青春@冰糖葡萄,2023-05-15生产,保质期12个月)为该超市售卖且已超过保质期。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2024年6月21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分管局领导审批,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从石河子市北泉镇永帅鑫商行购进1件(10瓶/件)拥抱青春@冰糖葡萄,购进价格为35元,每瓶3.5元,出售价格为每瓶5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该超市经营区未发现上述过期食品。通过投诉人提供证据与店内监控对比,2024年6月9日当事人确向投诉人出售1瓶超过保质期的拥抱青春@冰糖葡萄饮料。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资质和身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桑瑞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和授权委托人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供货商“精斗云 云进销存”平台销货单照片2张,证明涉案过期食品的进货来源。
3.案件线索管理流程审批单、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1650000002024061102993459)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对授权委托人桑瑞瑞做的《询问笔录》1份,投诉人提供的照片3张、视频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当事人提供的监控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八师市监罚告〔2024〕56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无主观故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取得违法行为受害人谅解,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一)实施轻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违法行为的错误;(三)实施轻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已经取得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谅解”规定的情形,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34所列“1.初次违法;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3.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5.按规定开展整改。”的适用条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管理;
2.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做到合规经营;
3.全面排查经营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积极进行整改。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