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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02 |
文号 | 石市监市综处罚〔2024〕89号 | 标题 | 石市监市综处罚〔2024〕89号 |
当事人:石河子市爱里食品厂
类型:个体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E
住所(住址):新***市******路***号
经营者:陈**
2023年7月24日,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函称:石**********厂销售的“黑**巴”营养成分表中的NRV%数值标注错误,经核查举报属实,2023年8月10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市综责改〔2023〕57号)。
2024年3月29日,我局再次接投诉举报,举报人称其在网络平台购买的“牛****巴”营养成分表中的NRV%存在错误。2024年4月12日,执法人员赴石**********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厂库房发现有待使用的“牛****巴”包装袋20个,其上张贴的标签营养成分表中的NRV%数值标注错误。
当事人生产经营NRV%数值标识错误的食品,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改正,属于生产标签瑕疵食品,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领导批准,2024年4月16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7月24日,我局收到举报函称石**********厂销售的“黑**巴”营养成分表中的NRV%数值标注错误,经核实举报属实。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NRV%标注错误的标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3月至4月,我局再次接到关于当事人生产的“牛****巴”营养成分表中的NRV%存在错误的投诉举报3份,经核实:当事人生产的750克“牛****巴”标签中营养成分表的能量含量为1592 kJ/100g,蛋白质含量为11.1g/100g,脂肪含量为9.4g/100g,碳水化合物含量为62.1g/100g,钠含量为235mg/100g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科*〔2023SP-154〕号)含量一致,根据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A规定,上述产品的能量项目NRV%值应为19%,但错误标注为17%,蛋白质项目NRV%值应为20%,但错误标注为19%,脂肪项目NRV%值应为16%,但错误标注为6%,碳水化合物项目NRV%值应为21%,但错误标注为22%,钠项目NRV%值应为12%,但错误标注为9%,共5项NRV%数值标注错误,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修正。
另查明:当事人因打印标签的新员工工作疏忽使用了错误数据,导致2024年3月15日至4月12日期间,生产并销售的150根“牛奶坚果列巴”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NRV%数值错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陈**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合法及授权委托情况;
2.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0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项、期限以及当事人知悉的事实;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检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询问笔录1份、生产记录1份、投诉举报单3份,证明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未改正的事实;
4.涉案产品“牛奶坚果列巴”第三方检验报告1份,证明涉案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事实;
5.执法人员提取涉案产品标签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产品标签内容已修正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4年6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市综罚告〔2024〕8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NRV%标识错误的食品,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改正,属于生产标签瑕疵食品,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瑕疵的食品,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标签瑕疵的食品,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工商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