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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4-10-30
文号 2024 标题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01、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组建以来,始终坚持把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把通过教育培训实现稳定就业作为重要任务,着力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在军地各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形势任务下,进一步改革完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政策制度体系的要求十分迫切。

  一是落实中央要求。党中央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作出一系列明确细致要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出台,也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需要出台政策文件加以落实。

  二是适应形势变化。近年来,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区域发展、乡村振兴等一系列国家战略全面推进,终身教育改革、职业教育改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化实施,产业升级、技术变革趋势愈发迅疾,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推向深入,退役士兵整体文化素质提升也对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新的调整需求。

  三是回应基层呼声。一直以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在支持鼓励广大退役士兵获取更多学习深造机会,提升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政策实施情况有了较大变化,基层实践中也面对一些亟需解决的体制机制问题、政策落实问题和发展中的问题,需要以创新举措加以纾解。


  02、《意见》能为退役士兵带来哪些政策优惠?

  一是提供更多学习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引导士兵走好退役后第一步并在职业发展生涯中持续培养赋能,是实现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的关键。《意见》提出“建立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让退役士兵在接受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同时,能够通过适应性培训快速转变角色、融入社会,能够在职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终身学习,全面增加学习机会,有效提升职业能力。

  二是给予更全面学习资助。《意见》提出,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实现了退役一年内和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资助待遇相一致,减免最高标准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本专科生每人每年8000元执行。为充分缓解退役士兵的工学矛盾和生活压力,《意见》还提出,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此外,《意见》中提到的由政府部门组织的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都是免费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是保障更多学习选择。为向退役士兵提供更多样、更高质、更可及的培训,《意见》提出,在职业技能培训中引入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1+X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对接共享优质培训资源,纳入更多培训机构,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选择。对于已经就业的退役士兵,《意见》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支持就业合作签约企业提供多渠道、多层级、多频次的教育培训。《意见》还提到,建设全国退役士兵网络学习平台,未来,退役士兵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在线学习。


  03、《意见》对退役士兵的适应性培训有哪些规定?

  首先,适应性培训的实施主体是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

  其次,适应性培训要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第三,适应性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和安全保密教育、退役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心理调试、职业指导、人才测评和培训就业推介等。

  第四,适应性培训的形式相对灵活,可以是线下集中教学,也可以采用“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手段。

  第五,在培训监管上,要对适应性培训定期评估,确保培训效果。


  04、《意见》在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有哪些创新?

  一是紧跟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形势,引入1+X证书制度和国家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帮助退役士兵对接更多优质培训资源,鼓励退役士兵获取更多职业技能。

  二是加强培训的全流程管理,联网设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台账,加强实名制、规范化管理,实现培训资金省级统筹,实现省域内的异地培训。

  三是在培训时长上提出结合培训项目实际,科学设定学时要求,使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更加灵活。

  四是鼓励各地依托现有资源统筹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五是加强承训机构管理,以签订承训合同、定期考核评估为监管抓手,严把培训质量。


  05、《意见》对退役士兵的学历教育有哪些政策利好?

  《意见》对不同学历起点退役军人的学历深造提出了优惠政策。

  对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支持复学,可按规定转专业,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并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

  对于高等职业院校退役士兵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普通本科、成人本科可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免试入学。

  对于本科学历退役士兵学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符合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或免初试优待。

  对于初中学历退役士兵学生,其参加中职教育实行注册免试入学。

  对于高中学历退役士兵学生,其报考高职院校可参加单独招生,免文化素质考试;符合条件的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可按规定享受加分照顾。

  此外,依托高职扩招专项工作,退役士兵可选择适合就业的行业系统内的高职院校就读,通过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等方式,实现“入学即入职”。


  06、《意见》如何促进退役士兵终身学习?

  从政策顶层设计上,将退役士兵培训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共享政策红利。

  从培训实施主体上,鼓励用人单位和签约合作企业为退役士兵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拓展职业上升空间。

  从培训形式上,建设全国退役士兵网络学习平台,开展网络教学、信息推送、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学习台账登记等,面向退役士兵提供在线学习服务。

  从培训供给上,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网络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网络学习平台上发布优质课程、开展线上培训。


  07、《意见》如何体现军地协调衔接?

  明确服役期间的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的实施主体是军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积极主动配合驻地部队按需开展“送技能进军营”、定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

  明确退役后的适应性培训、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终身学习的实施主体为地方政府部门。

  在学历教育方面,提出将士兵服役期间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按规定记入国家学分银行,实现退役前后学习成果贯通连续。

  在职业能力建设方面,推动军地建立军事专业与职业对应目录和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机制,士兵在军队获得的部分军事专业资格证书,在退役后就可视作对应的地方职业同级技能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重新鉴定评价。

  目前,公安部门已经出台了军车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便利措施,帮助退役士兵实现“驾龄连续”。


  08、《意见》如何落地生效?

  为促进《意见》落地落实,《意见》进一步明确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中军地相关部门职责,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本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政策落实。同时,《意见》提出,注重宣传引导,发挥退役士兵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广大退役士兵积极参与,维护好广大退役士兵切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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