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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0001017-315002-20230530-00003 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商务局 发布日期 2023-05-30
文号 师市办发[2021]7号 标题 关于《第八师石河子市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 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关于《第八师石河子市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 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优化师市营商环境,积极培 育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现代服务业又快又好发展,结合师 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 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 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履行 兵团职责使命,贯彻落实统计相关法律法规,以建设区域“经济、 科技创新、医疗服务、教育文化、商贸物流、金融服务中心和丝 绸之路西向交通枢纽”的目标,不断夯实经济发展基础,健全完 善政策扶持体系,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现代服务 业快速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师市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执行公司财务制 度,达到限额(规模)以上,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 业;在师市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达到限额(规模)以上的个体 工商户。重点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贸物流、农业服务等 行业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批发零售业发展 

1.对全年商品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5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每年商品销售额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分3年落实到位,其中:入库后第一年奖励15万元、第二年保持增长奖励10万元、第三年保持增长奖励10万元,三年共奖励35万元;已退出限额以上企业二次纳入且保 持在库最近三年连续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全年商品销售额 2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500万元及以 上零售业,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每年商品销售额保持增长的 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资金分2年落实到位,其中:入库后第一年奖励 3 万元、第二年保持增长奖励2万元,两年共奖励5万元; 已退出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二次纳入且保持在库最近三年连续 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支持住宿餐饮业发展 

3.对全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每年营业收入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分3年落实到位,其中:入库后第一年奖励4万元、第二年保持增长奖励3万元、第三年保持增长奖励3万元,三年共奖励10万元;已退出限额以上企业二次纳入且保持在库最近三年连续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对全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每年营业收入保持增长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资金分2年落实到位,其中:入库后第一年奖励1万元、第二年保持增长奖励1万元,两年共奖励2万元;已退出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进行二次申报且保持在库最近三年连续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三)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

5.对当年商品零售额增速超过师市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 额增速(以当年统计公报数据为准,涉及师市相关指标下同)10个百分点的在库商贸企业,按照规模与增速综合排名,对综合评 定前 10 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6—15 万元(综合评定办法另 行制定)。 

6.对当年商品零售额增速超过师市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 额增速 10 个百分点的在库商贸个体工商户,按照规模与增速综 合排名,对综合评定前 10 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10 万元 (综合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7.未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专业市场、 特色商业街区(入驻特色街区经营户超过20家及以上)通过实 行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的运营管理模式后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法 人企业,年销售额达到 1 亿元及以上,连续三年同比增长达到 5%及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奖励 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年销售额达到 10 亿元及以上,连续三年同比增长达到5%及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奖励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 元。年销售额达到 20 亿元及以上,连续三年同比增长达到 5% 及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50万元。

8.对实施统一收银、统一核算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超及 连锁店,年度销售额达到 0.5 亿元、同比增长 7%及以上的,一 次性给予运营主体奖励 5 万元;年度销售额达到 1 亿元、同比增长 7%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奖励10万元;年度销售额达到 3 亿元、同比增长 7%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奖励 15 万元。

9.对分支机构在师市的产业活动单位,在师市注册成立独立 核算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法人企业,年销售额达到 3 亿元及以 上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年销售额达到 0.5 - 5 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年营业额 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10.对往年已入库的限额以上企业,年度商品销售额同比增 长 20%及以上,对师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给予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11.对于已入库超过 5 年及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连续 3 年 商品零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且年增长率不低于 10%的,给 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12.电子商务企业在师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 部、区域性总部、结算中心或对师市电子商务发展具有带动示范 引领作用的,在投入运营后,按其当年对师市或园区地方特定财 政贡献,超过 100 万元的,给予奖励 20 万元,运营后第二年度, 对师市或园区地方特定财政贡献增速达到 5%以上的,给予奖励 15 万元,第三年度对地方特定财政贡献增速达到 5%以上的,给 予奖励 10 万元。 

13.对全年销售额增速超过师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 10 个百分点的限额以上统计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综合评比,排名前 5 名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6—10 万元。 

   (四)支持打造特色商业街区

14.提升商业街区(含商业步行街、美食街)品质化、数字 化管理服务水平,鼓励开展改造提升,对街区开展统一服务标准 制定、整体品牌宣传、促销活动、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平台建设, 年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对商业街区(含商业步行街、 美食街)等经营主体当年相关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街区开展基础设施改造的,年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对商业街区(含商业步行街、美食街)等经营主体当年相关投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获 得国家、自治区级、兵团级商务部门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 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15.稳定规范运行一年及以上,首次纳入限额(规模)以上 统计的农工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16.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实现销售额同比增长 20%及以上的 农副产品销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六)支持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7.对制造业企业成立独立法人的贸易和营销企业,或者联 合相关营销企业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实现销售额增长,年销售收入达到0.2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销 售收入达到10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8.对制造业企业将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分 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物流公司,或者联合相关物流企业设立独立法人的物流公司,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实现营业收入增长,给予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9.对制造业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科技研发企业,或与大学院所、科研机构组建独立开展科技研发业务的企业,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实 现营业收入增长,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20.对制造业企业盘活厂房、仓库等存量资产和土地资源,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实现营业收入增长,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21.对制造业企业将售后服务、安装维护、技术服务、物业管理、后勤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内部配套服务分离,单独设立或者联合相关企业设独立法人的配套服务企业,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实现营业收入增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22.对新增纳入规模以上,每年营业收入保持增长的交通运 输和物流业法人单位给予奖励,资金分 3 年落实到位,其中:入库后第一年奖励15万元、第二年保持增长奖励10万元、第三年 保持增长奖励10万元,三年共给予35万元;已退出规模以上企 业二次纳入且保持在库最近三年连续增长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八)支持其他服务业发展 

23.对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首次纳入规模以 上统计且每年营业收入保持增长的其他服务业法人单位给予奖 励,资金分3年落实到位,其中:入库后第一年奖励15万元、 第二年保持增长奖励10万元、第三年保持增长奖励10万元,三 年共奖励 35 万元;已退出规模以上企业二次纳入且保持在库最 近三年连续增长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24.对全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首次纳入规模以 上统计且每年营业收入保持增长的其他服务业法人单位给予奖 励,资金分3年落实到位,其中:入库后第一年奖励15万元、 第二年保持增长奖励10万元、第三年保持增长奖励10万元,三年共奖励35万元;已退出规模以上企业二次纳入且保持在库最 近三年连续增长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5.对往年已入库的其他服务业法人单位,全年营业收入同 比增长20%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核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相关数据为年度数 据,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于次年1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

(二)申报内容 申报企业应填写企业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根据申报 的资金类别提供以下资料:统计局出具的新入库企业、销售收入(营业额)、年报数据表等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纳税申报表或相关说明;申请单位对所报送 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行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流程 

1.市区符合条件的商贸服务业企业直接向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印证材料。

2.市区符合条件的商贸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街道提出 申请,并报送相关印证材料。由街道统一向商务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3.市区符合条件的其他服务业企业按照行业类别分别向各 行业分管部门提出申请。

4.团场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团场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印证材料。由团场统一向各行业分管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5.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征求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

6.征求意见后由各行业部门对奖励名单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7.各行业部门将奖励名单和公示结果报师市相关会议审定后,由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归属地,由师市本级、各团场、各园区对本辖区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奖励资金,各行业部门配合。

五、职责分工

(一)商务局及各行业部门开展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奖励具 体工作。

(二)统计局负责做好统计业务指导,审核参评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相关统计数据,督促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全面、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负责监督企业遵守《统计法》,如实上报统计 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伪造、篡改。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反馈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 记注册情况,为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开辟便捷通道。负责审核参评企业年度内是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以及因产品抽检监督 不合格被行政处罚等食品药品安全事项。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对有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五)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工作。负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

(六)公安局、城管局对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户外促销活动给予支持和指导。

(七)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参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内是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八)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就本办法履行相应职责。

六、附则

(一)企业的统计数据均以报送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数据 为准。

(二)若企业当年同时符合并申报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 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最高标准的奖励。

(三)本办法所规定奖励条款如与师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出现重复,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得多头申报。所有申报奖励的企业需严格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依规纳税。

(四)国家、自治区、兵团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已获得国家、自治区、兵团和师市其他资金扶持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扶持,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确定。

(五)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拖欠工资等造成 群体性上访或不良影响事件的,近三年在税务部门有违法违规行 为记录、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 入企业经营异常管理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在最高人民法 院执行信息公开网被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未 被撤下的,一律不得申报。无上述情况且符合相关奖励政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程序进行申报。

(六)对新入统计库后擅自退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5 年内不得享受行业相关支持政策。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的,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 取消以后年度申报各类补助和奖励资格,纳入师市信用管理黑名单,由师市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行业部门管理职责对照师市发〔2021〕4 号文件执行。

(八)本办法涉及资金按照属地给予支付,由师市财政局给 予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第八师石河子市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