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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09-05
文号 2024 标题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4.9.5)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4.9.5)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1

新疆晟天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9001MA78R9084Q

刘亚伦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新疆晟天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罚款

2024年07月12日10时24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贾文婷、徐文静(执法证号:32000817038、32000817061)通过联网联控核查发现新疆晟天物流有限公司有7辆车辆加入兵团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2024年05月超速预警次数达44条,分数总值达52分,超速预警情况在石河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排名倒数。2024年06月 11日,执法人员段春江、贾文婷(执法证号:32000817026、32000817038)向新疆晟天物流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责〔2024〕10417号),要求新疆晟天物流有限公司采取必要措施降低超速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经执法支队要求整改后,新疆晟天物流有限公司2024年06月12日至07月08日超速预警次数99条,分数总值112分,超速情况未降低反而增长。以上有询问笔录、2024年05月普货企业超速计分排名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4年06月12日至07月08日超速情况说明等资料证实。2024年08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75号),告知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视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新疆晟天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普法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普法教育。

0.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2

石河子开发区百鹿源运输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900106209986XB

黄晓伟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石河子开发区百鹿源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罚款

文婷、丁子晋(执法证号:32000817038、32000817050)在核查石河子开发区百鹿源运输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时发现,该公司新C23629、新C23554、新C5204挂的年审有效期到 2024年6月30日,至今未进行车辆年度审验,新C23554未进行2024年度车辆检验检测,且新 C23629、新C23554于2024年7月均有行驶轨迹,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新 C23629于2024年7月1日至7月16日有10条超速记录,公司仅通过微信、电话通知、口头教育等方式驾驶员降低车速,未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执法人员抽查该公司2024年5月、6月 GPS轨迹异常率在70%至100%11辆车的处理情况,发现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 GPS轨迹异常的事故隐患。另查明,新C23629、新C23554、新C5204挂于2024年7月22日进行了车辆年度审验,新C23554于2024年7月5日进行了车辆检验检测。以上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新 C23629、新C23554、新C5204挂的年审截图、新C23554检验检测截图、2024年7月1日至7月16日新C23629的超速记录、公司GPS轨迹异常分析的情况说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石河子开发区百鹿源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属于一般情节。2024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84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0.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3

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9001MA789QXW92

周海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2024年05月08日18时02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吴会永、伊力亚尔(执法证号32000817057、32000817053)在石河子市新军旅卸载点执法检查,当事人张超驾驶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的新C25658、新C6642挂号车(道路运输证号:660800041303、660800040338)在石河子市新军旅卸载点过磅,经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张超出示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请驾驶员张超出示新C25658、新C6642挂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及本人从业资格证,现场检查发现新C6642挂实际使用的货厢栏板与其行驶证照片不符,实际货厢栏板被加高了一块,现场勘验新C6642挂车货厢栏板被加高1.4米,经过调查发现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新C6642挂号车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加高货厢栏板长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2024年07月3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43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视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普法教育。

0.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4

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9001MA789QXW92

周海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开峰、伊力亚尔(执法证号 32000817060、32000817053)在石河子市新军旅卸载点检查时,当事人陶卫东驾驶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的新C26971、新C8052 挂号车(道路运输证号:660800041309、660800041310)在石河子市新军旅卸载点过磅,经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陶卫东出示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请驾驶员陶卫东出示新C26971、新C8052挂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及本人从业资格证,检查发现新C8052挂实际使用的货厢栏板与其道路运输证照片不符,实际货厢栏板被加高了一块,现场勘验新C8052挂车货厢栏板被加高1.4米,经过调查发现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新C8052挂号车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加高货厢栏板长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2024年07月3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43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视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普法教育。

0.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5

江丙乾

自然人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60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江丙乾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案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罚款

2024年06月05日15时30分,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伟恒、郑开峰(执法证号分别为32000817040、32000817060),在查看火车站视频监控时发现,当事人江丙乾驾驶新CT3596号出租车在石河子市火车站出站口营运,江丙乾将新CT3596号出租车停靠在火车站停车场后,到火车站出站口招揽一名乘客至火车站停车场乘车,拉载该乘客去天富名城西门,当事人江丙乾未在火车站出站口出租车专用通道文明排队候客。另查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江丙乾2023年01月28日、2024年2月28日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兵八师交执(2023)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20号),并处以罚款贰佰元整(¥200.00)、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有询问笔录、事情经过、火车站监控截图等资料证实。2024年08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60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江丙乾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的行为,属于严重情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普法教育。

0.0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6

聂兰武

自然人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81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聂兰武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案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罚款

2024年07月25日14时05分,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吴会永、张典韦(执法证号分别为32000817057、32000817059)在查看火车站视频监控时发现,当事人聂兰武驾驶新CT2680号出租汽车在石河子火车站出站口出租车专用通道内下车承揽了两名乘客,征得乘客同意后又下车到出站口招揽乘客上车但未成功,期间车辆一直停靠在出租车通道内,造成了拥堵和安全隐患,最终聂兰武驾驶新CT2680号出租汽车拉载两名乘客。另查明,执法人员对聂兰武2024年02月06日、2024年03月20日、2024年05月21日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的违法行为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简罚〔2024〕1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53号),并分别处以罚款贰佰元整(¥200.00)、叁佰元整(¥300.00)、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有询问笔录、事情经过、监控截图等资料证实。2024年08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81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聂兰武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情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普法教育。

0.0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7

韩兵

自然人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52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韩兵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罚款

2024年05月20日11时41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吴会永、李林燕(执法证号分别为32000817057、32000817027)在检查新 CT2662号出租车注册信息时,发现2024年05月17日01时左右是张友虎在驾驶新CT2662号出租车营运,经执法人员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系统查询,张友虎取得了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但未在新CT2662号出租车上注册。另调查发现,韩兵于 2024年03月15日与张友虎签订出租车聘用协议,聘用日期截至2024年07月14日。以上有询问笔录、出租车聘用协议、从业资格注册信息截图等资料证实。2024年08月0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52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08月07日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认为当事人于2016年12月生病后不再开出租车,于2023年07月 15日至2024年07月15日雇佣闫音音经营,期限一年,闫音音又雇了一个驾驶员没有注册出租车上岗。执法人员于2024年08月13日回复当事人不予采纳,陈述申辩内容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听证的权利,视为自愿放弃听证的权利。韩兵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普法教育。

0.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8

袁新华

自然人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80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袁新华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案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罚款

2024年07月23日18时39分,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谢新凤、李杰(执法证件号码:32000817054、32000817028)收到关于新 CT2756号出租车的投诉线索:市民来电反映,新CT2756号出租车司机在火车站拼客,并且还把自己的乘客给黑车司机,希望上级部门处理。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袁新华于2024年7月23日14时50分左右驾驶新CT2756号出租汽车在石河子火车站排队载客时先下车招揽一名乘客,后再次下车招揽4名乘客,前面已乘坐的乘客转乘其他车辆离开。另调查发现,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袁新华2023年、2024年多次查处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的违法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事情经过、投诉工单、行驶轨迹截图、火车站出站口监控截图等资料证实。2024年08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80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袁新华存在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的行为,属于严重情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普法教育。

0.0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