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08-20
文号 2024 标题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4.8.20)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4.8.20)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1

新疆科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0106754568567C

蔡谦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70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新疆科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罚款

 2024年07月04日10时45分,八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吴会永、张典韦在石河子市双拥路检查站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立和押运员伏江利驾驶新疆科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所属的新AB4879号危险品车,拉载120瓶高纯氩气从乌鲁木齐运至石河子市,途径执法地点,执法人员吴会永、张典韦(执法证号:32000817057,32000817059)向当事人出示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并要求驾驶员出示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本次危险货物运单,驾驶员出示了新AB4879号车的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及押运员的电子版从业资格证,无法出示本次危险货物运单。以上有询问笔录、危险品货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现场照片等资料证实。新疆科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普法教育。

0.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2

新疆汇鑫天伟运输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0109MA783L377G

张咏梅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73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新疆汇鑫天伟运输有限公司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罚款

2024年07月11日17时40分,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姜超、吴会永(执法证号:32000817018、32000817057)在石河子市双拥路公安检查站检查,当事人于庆伟驾驶新疆汇鑫天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新AF4718、新AZ766挂号车途径执法地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并要求驾驶员出示新AF4718、新AZ766挂号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现场检查发现新AF4718、新AZ766挂号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8类,9类)。经调查发现新AF4718、新AZ766挂号车此趟运输准备在天业装载次氯酸钠从石河子市运输至克拉玛依市。另根据该车危险货物电子运单发现新AF4718、新AZ766挂号车分别于2024年7月3日、7月4日承运次氯酸钠从石河子市至克拉玛依市。根据新AZ766挂号车罐检报告注明该车适装介质为氢氯酸(盐酸)、氢氧化钠溶液、硫酸、氨水,适装介质无次氯酸钠。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新AZ766挂号车电子运单、道路运输证、罐检报告等证件资料证实。新疆汇鑫天伟运输有限公司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普法教育。

0.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3

玛纳斯县万顺源运输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23240577452738

徐忠民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玛纳斯县万顺源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2024年07月12日10时20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郑开峰、张伟恒在石河子市新军旅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执法检查时,当事人蔡苏江驾驶玛纳斯县万顺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新B89491、新B6L53挂号(道路运输证号:652324015035、652324015947)营运车辆承运砂子从呼图壁到石河子,途径执法地点,执法人员郑开峰、张伟恒向当事人蔡苏江出示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号:32000817060,32000817040),并请当事人出示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现场检查发现,玛纳斯县万顺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新B6L53挂号车实际货厢栏板与道路运输证上的车辆照片不符,现场勘验该车货厢栏板被加高1.2米。经过调查发现玛纳斯县万顺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新B6L53挂号车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加高货厢栏板长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属于一般情节。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2024年07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74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0.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4

霍尔果斯华鑫交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4004715563341M

李军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72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霍尔果斯华鑫交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

2024年07月11日16时35分,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吴会永、张典韦在石河子市双拥路公安检查站检查时,当事人申亚涛驾驶霍尔果斯华鑫交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新FY2K63号车(道路运输证号:65400100375)拉载6名乘客途径执法地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号:32000817057、32000817059),并请当事人出示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安检单、结算单等证件资料,当事人提供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无法提供安检单和结算单或其他有效资料。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申亚涛所驾驶的新FY2K63号车上6名乘客上车地点分别为:5名乘客在乌鲁木齐市碾子沟客运站上车,1名乘客在昌吉市商城路上车,均是电话预约乘车,未进站购票,途径石河子的目的是接另一名乘客,约定上车地点为石河子白杨小区。另查明,新FY2K63号车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是:市际班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此趟营运的是市际班车客运,从乌鲁木齐到霍尔果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新伊州交许2021110002)显示,霍尔果斯华鑫交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至乌鲁木齐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点为霍尔果斯至乌鲁木齐,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为清水河镇、奎屯、石河子。驾驶员申亚涛驾驶新  FY2K63号车未在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进行配载乘客。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新伊州交许  2021110002)复印件、公司证照、车辆证件、从业资格证等资料证实。霍尔果斯华鑫交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普法教育。

0.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5

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9001094880415K

赵燕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76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物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2024年07月15日11时15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伟恒,郑开峰(执法证号:32000817040、32000817060)在石河子新军旅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复核超载时,当事人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苏冠军驾驶新C30683重型自卸货车承运79吨戈壁料,从西三南路至石河子戒毒所,被交警检查到送至石河子新军旅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称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请当事人出示新 C30683号车道路运输证及本人从业资格证,当事人出示了本人从业资格证照片,无法出示新C30683号车道路运输证,也无法出示其他有效证件。通过执法人员在交通运输部官网查询,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未查询到新C30683号车道路运输证的信息。经查,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田彦明驾驶新C30683于2024年7月4日拉载戈壁料营运因超载被公安交警部门检查到,并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督促卸载、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且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苏冠军所述已经驾驶新C30683营运10天左右。另查明,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C30683于2024年7月22日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石河子市鑫天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物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以上违法行为有公司证照、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交通运输部网站截图、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76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普法教育。

0.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6

伊宁市新秀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40027383903243

郭建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伊宁市新秀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危险货物,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识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2024年07月16日10时45分,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伟恒(32000817040)、闫攀琪(32000817058)在石河子市双拥路检查站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霍飞驾驶新F65483、新F6471挂号车途经执法地点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请当事人出示新F65483、新F6471挂号车道路运输证及其本人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当事人出示了相关证件。检查发现新F65483号车正在去往承运危险货物的路上,新F65483号车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三角标志灯。当事人2024年7月16日陈述申辩认为:2024年7月15日23时左右新F65483在G30高速上的奎屯服务区经停时车辆的三角标志灯完好,2024年7月16日7时左右出车时检查三角标志灯完好,从奎屯经G30高速于10时50分左右到石河子被执法人员检查到车辆没有危险品顶灯(三角标志灯),不知什么原因造成三角标志灯丢失。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新F65483于2024年7月8日起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识(三角标志灯),与当事人所说情况不一致,不予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伊宁市新秀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危险货物,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识的违法行为,是第一次被查处,属于一般情节。以上违法行为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高速抓拍截图等证据证实。2024年8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77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普法教育。

0.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7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0100748692481L

宁俊伟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82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2024年07月24日17时40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伟恒、郑开峰(执法证号:32000817040、32000817060)在石河子市双拥路公安检查站执法检查,当事人韩永平驾驶新AA8898号车、吉H3204超号车承运32.81吨饮料,从玛纳斯县至沙湾,途径石河子市双拥路公安检查站时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并请当事人出示从业资格证及道路运输证,当事人出示了本人从业资格证,无法出示新AA8898号车道路运输证,经执法人员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查询发现,新AA8898号车所属单位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新AA8898号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是第一次被查处,属于一般情节。以上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交通运输部网站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临时行驶车号牌等证据证实。2024年08月0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82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在法定期限内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0.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8

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28007108061059

陈延华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78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罚款

2024年07月15日11时50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伟恒、闫攀琪(执法证号分别为 32000817040、32000817058)在石河子市双拥路公安检查站执法检查时,当事人马宝玲驾驶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新M52222、新MC975挂(道路运输证号分别是:652800068276、652800080799)号车,承运30.52吨70%自产硫酸,从托克逊到玛纳斯,途径执法地点,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马宝玲出示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并请驾驶员马宝玲出示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电子运单、罐检报告等资料,驾驶员出示了相关证件、此趟运输任务电子运单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罐检报告,驾驶员马宝玲出示新MC975挂号车罐检报告显示该车适装介质为硫酸<6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承运硫酸浓度为70%-80%。当事人2024年7月19日提供陈述申辩资料,即罐检公司出具的《关于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MC975挂持两份电子版检验报告的情况说明》、玉柴东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介质列表证明》、2024年7月18日由罐检公司重新出具的《新MC975挂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报告》,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述因公司拉运的介质不适应运输发展的需要,2024年7月17日从车辆生产厂家出具了修改介质的证明,2024年7月18日由罐检公司重新出具的《新MC975挂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报告》中适装介质列表为氢氧化钠溶液、硫酸、盐酸。因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MC975挂2024年07月15日承运30.52吨70%自产硫酸,不在新MC975挂罐检报告显示适装介质范围内,违法行为已经产生,2024年7月18日修改后的罐检报告不能证明2024年07月15日违法行为的合法性,不予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证件、电子运单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2024年07月15日罐检报告、2024年7月18日罐检报告、介质列表证明和关于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MC975挂持两份电子版检验报告的情况说明等资料证实。2024年08月0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78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普法教育。

0.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9

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9001MA789QXW92

周海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2024年05月08日18时02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吴会永、伊力亚尔(执法证号32000817057、32000817053)在石河子市新军旅卸载点执法检查,当事人张超驾驶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的新C25658、新C6642挂号车(道路运输证号:660800041303、660800040338)在石河子市新军旅卸载点过磅,经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张超出示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请驾驶员张超出示新C25658、新C6642挂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及本人从业资格证,现场检查发现新C6642挂实际使用的货厢栏板与其行驶证照片不符,实际货厢栏板被加高了一块,现场勘验新C6642挂车货厢栏板被加高1.4米,经过调查发现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新C6642挂号车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加高货厢栏板长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2024年07月3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43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视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普法教育。

0.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10

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9001MA789QXW92

周海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2024年05月08日18时19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郑开峰、伊力亚尔(执法证号 32000817060、32000817053)在石河子市新军旅卸载点检查时,当事人陶卫东驾驶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的新C26971、新C8052 挂号车(道路运输证号:660800041309、660800041310)在石河子市新军旅卸载点过磅,经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陶卫东出示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请驾驶员陶卫东出示新C26971、新C8052挂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及本人从业资格证,检查发现新C8052挂实际使用的货厢栏板与其道路运输证照片不符,实际货厢栏板被加高了一块,现场勘验新C8052挂车货厢栏板被加高1.4米,经过调查发现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新C8052挂号车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加高货厢栏板长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2024年07月3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43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视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石河子市大珏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普法教育。

0.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