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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07-09
文号 2024 标题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4.7.9)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4.7.9)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1

新疆天路智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9001MA77WWDX0R

卫新明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新疆天路智运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罚款

2024年3月7日13时00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丁子晋、贾文婷(执法证号:32000817050、32000817038)通过联网联控核查发现新疆天路智运物流有限公司2024年1月超速预警总数为122条,分数总值为 212分,在石河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联网联控超速预警排名倒数。2024年2月 6日,执法人员段春江、贾文婷(执法证号:32000817026、32000817038)向新疆天路智运物流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责〔2024〕10038号),要求新疆天路智运物流有限公司采取必要措施降低超速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于20242月 29日前整改完毕。经执法支队要求整改后,新疆天路智运物流有限公司2024年2月超速预警总数为208条,分数总值为 354分,且新C25895、新C25568、新C25550单车超速情况在石河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联网联控单车超速预警排名倒数,该公司车辆超速情况未降低反而增长。另查明,2023年03月15日执法人员对新疆天路智运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兵八师交执〔2023〕103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2023〕1035号)要求该公司采取措施降低车辆超速情况,消除事故隐患,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联网联控考核排名等证据证实。新疆天路智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是第二次被查处,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 2024年3月27日向当事人新疆天路智运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25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 3月29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不予采纳陈述申辩及理由。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2

石河子市栢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9001584774666G

张志刚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石河子市栢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罚款

2024年03月22日16时00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丁子晋、贾文婷(执法证号:32000817050、32000817038)核查车辆检验检测情况时,发现石河子市栢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新C14644、新C13543、新C13701、新 C13773号车逾期未按规定进行2023年度的车辆检验检测。经查,新C14644自2023年5月31日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后逾期未按规定进行2023年度的车辆检验检测的情况下,拉载混凝土于2023年6月至8月开展营运活动;新C13701号2023年8月31日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后逾期未按规定进行2023年度的车辆检验检测的情况下,拉载混凝土于2023年9月至11月开展营运活动。另查明,202311月 14日段春江、贾文婷(执法证号:32000817026、32000817038)已向石河子市栢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责〔2023〕2511号),要求该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尽快消除车辆未检验检测的安全隐患,每月对公司所属营运车辆检验检测的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石河子市栢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仅通过电话、微信、当面通知督促车辆检验检测,对仍不进行检验检测的车辆未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车辆未检测系统截图、车辆行驶轨迹证明等证据证明。石河子市栢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3

石河子市申辉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9001MA789M6K8D

李乐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石河子市申辉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罚款

2024年04月17日15时43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林燕、贾文婷(执法证号:32000817027、32000817038)通过联网联控核查发现石河子市申辉物流有限公司2024年02月新C29383号车单车超速报警总条数达37条,单车报警分数总值为42分,在石河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联网联控单车超速预警排名倒数。2024年03月07日,执法人员段春江、贾文婷(执法证号:32000817026、32000817038)向石河子市申辉物流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责〔2024〕10067号),要求石河子市申辉物流有限公司采取必要措施降低超速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于2024年03月31日前整改完毕。经执法支队要求整改后,石河子市申辉物流有限公司2024年03月新C29383号车单车超速情况超速报警总条数达106条,单车报警分数总值为72分,超速情况未降低反而增长。以上有询问笔录、新 C29383号车单车超速情况截图等资料证实。石河子市申辉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0.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4

石河子市鑫山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9001080219132U

史加利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石河子市鑫山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责令停产停业

2023年12月11日15时54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丁子晋、贾文婷(执法证号:32000817050、32000817038)发现石河子市鑫山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新C21111号车2023年04月至今未按规定进行车辆检验检测,该公司仅电话通知督促车辆检验检测,对联系不上或仍不进行检验检测的车辆未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执法人员2024年1月12日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向该公司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兵八师交执〔2023〕1142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2023〕11426号)要求该公司在2024年1月26日前对新C21111号车按规定进行车辆检验检测,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对该公司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2月20日,执法人员丁子晋、贾文婷对石河子市鑫山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2023〕11426号)要求的内容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新 C21111仍未按规定进行车辆检验检测,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加利、主要负责人李伟长期不在石河子,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安全管理人员李宇维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与证照注册地址不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安全生产制度人员结构未及时更新;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未层层签订202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未按规定召开企业安全例会;未建立安全生产经费计提制度,2023年度未计提安全生产经费;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表》、《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石河子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表》中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企业安全例会会议记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表》、《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石河子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表》中主要负责人李伟的签字均为代签;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加利、主要负责人李伟每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均由业务员李静在公司业务手机上代学,不是本人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所属营运车辆(主车)共有20辆,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在恒昇立辰第三方学习平台只注册从业人员17人,未每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24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石河子市鑫山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责〔2024〕10033号)要求该公司于2024年3月10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丁子晋、贾文婷对石河子市鑫山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新 C21111仍未按规定进行车辆检验检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加利、主要负责人李伟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安全管理人员李宇维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与证照注册地址不符;部分安全生产制度人员结构未及时更新;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 90%;未层层签订 202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未按规定召开企业安全例会;2024年2月《企业安全例会会议记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表》、《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石河子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表》中主要负责人李伟的签字均为代签;2024年2月在恒昇立辰第三方学习平台注册从业人员17人,已学习13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石河子市鑫山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属于较重情节。执法人员2024年4月12日向当事人石河子市鑫山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3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因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加利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31号),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在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史加利公告送达。石河子市鑫山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不予采纳陈述申辩意见及理由。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5

胡敬旺

自然人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胡敬旺在出租车显示空车时拒绝载客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

罚款

2024年04月17日09时37分,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杰、谢新凤(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32000817028、320081754)收到关于新CT3899号出租车投诉线索,投诉内容:投诉出租车新CT3899拒载。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胡敬旺于2024年04月17日09时30分驾驶新CT3899号出租车在石河子市锦绣花园北门营运,乘客招手拦停了新 CT3899号出租车,在告知当事人胡敬旺目的地到八一路口后,当事人胡敬旺以不顺路为由拒绝为此乘客提供营运服务,当时新CT3899号出租车是空车状态。以上有询问笔录、事情经过等资料证实。当事人胡敬旺在出租车显示空车时拒绝载客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2024年05月0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40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0.0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6

杜荣

自然人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23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杜荣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罚款

2024年03月06日15时20分,八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卯云飞、张典韦在石河子市火车站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杜荣驾驶新C2667E号车,拉载了四名乘客。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杜荣出示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号32000817056、32000817059),并请当事人杜荣出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新C2667E号车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当时杜荣现场无法出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及新C2667E号车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经调查,当事人杜荣拉载四名乘客分别到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和石河子大学北区,当事人杜荣与到石河子大学的乘客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乘车费用 15元。新 C2667E号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事情经过、行驶证等资料证实。2024年04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杜荣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23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0.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7

张海生

自然人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61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张海生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罚款

2024年06月11日15时50分,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谢新凤、徐文静(执法证号:32000817054、32000817061)在核查石河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情况时发现,当事人张海生于2024年06月11日15时30分驾驶新CT5697号出租车在石河子花园机场拉载两名乘客分别到老街和天地人大厦,当事人张海生取得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但未在新CT5697号出租车办理注册手续。另查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海生2023年 06月14日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违法行为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兵八师交执(2023)1421号),给予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有询问笔录、事情经过、从业资格证件等资料证实。当事人张海生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属于较重情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及普法教育。

0.0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