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08 |
文号 | 2024 | 标题 |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4.4.8)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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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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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伟胜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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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14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
杨伟胜未使用合格计价器,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发票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 |
罚款 |
2024年02月19日14时11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郑开峰、闫攀琪(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32000817060、32000817058)收到关于新CT2933号出租车的投诉线索,投诉内容:投诉第八师石河子出租车新 CT2933司机,来电人表示该司机去机场不打表,一口价50元。经调查,2024年02月19日13时50分,当事人杨伟胜驾驶新CT2933号出租车在石河子市花园机场拉乘了3名乘客,其中一名乘客到石河子火车站,当事人杨伟胜收取了该名乘客 50元车费;另两名乘客到象牙城,当事人杨伟胜收取了该两名乘客50元车费,运输过程中均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当事人杨伟胜未使用合格计价器,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发票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事情经过、投诉工单等资料证实。2024年03月0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14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0.0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2 |
周小段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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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17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
周小段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
罚款 |
2024年02月27日15时14分,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郑开峰、卯云飞(执法证号分别为 32000817060、32000817056)在查看火车站视频监控时发现,当事人周小段驾驶新CT5088号出租汽车在石河子火车站出站口承揽一名乘客后又下车去出站口招揽乘客。另调查发现,执法人员对周小段2023年05月12日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的违法行为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兵八师交执〔2023〕1306号),对当事人周小段给予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周小段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的行为,属于较重情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 |
0.03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3 |
袁新华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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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19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
袁新华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
罚款 |
2024年02月27日15时10分,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郑开峰、张伟恒(执法证号分别为 32000817060、32000817040)在查看火车站视频监控时发现,当事人袁新华段驾驶新 CT2756号出租汽车在石河子火车站出站口承揽一名乘客后再次下车在出站口招揽乘客。另查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袁新华2023年01月03日、2023年03月10日、2023年08月23日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的违法行为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兵八师交执〔2023〕1002号)、(新兵八师交执〔2023〕1124号)、(新兵八师交执〔2023〕1867号),对当事人袁新华分别给予罚款贰佰元整(¥200.00)、叁佰元整(¥300.00)、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袁新华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的行为,属于严重情节。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0.0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4 |
袁新华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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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22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
袁新华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罚款 |
2024年03月01日09时30分,第八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卯云飞、郑开峰(执法证号:32000817056、32000817060)在调取石河子市火车站站前广场监控中发现,当事人袁新华驾驶新C5902H小轿车在石河子市火车站,拉载三名乘客,其中一名乘客前往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向当事人袁新华支付车费现金20元,一名乘客前往石河子大学向当事人袁新华微信支付车费13元,一名乘客前往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向当事人袁新华微信支付车费15元。经查,当事人袁新华无法出示新C5902H号车的道路运输证,也无法出示其他有效证明,新C5902H号车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微信支付记录等证据证实。袁新华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是第一次被查处,属于一般情节。 |
0.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5 |
汤惠敏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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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21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
汤惠敏未使用合格计价器,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发票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 |
罚款 |
2024年03年01日16时40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闫攀琪、谢新凤(执法证号码:32000817058、32000817054)收到关于新CT2103号出租车的投诉线索。经调查发现,2024年03月01日16时31分当事人汤惠敏驾驶新CT2103号出租车在石河子市火车站拉载了两名乘客,其中一名乘客到二医院,当事人汤惠敏通过微信收取了车费7元,另一名乘客到145团中影公馆,当事人汤惠敏通过微信收取了车费20元钱,在营运过程中当事人汤惠敏均未使用计价器。当事人汤惠敏未使用合格计价器,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发票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事情经过、证件相关复印件等资料证实。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0.0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6 |
马永东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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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12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
马永东未使用合格计价器,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发票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 |
罚款 |
2024年02月15日23时18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永妮、张典韦(执法证件号码:32000817044、32000817059)收到关于新CT5025号出租车的投诉线索,投诉内容:投诉第八师石河子出租车来电人乘坐出租车没有打表计价司机直接问来电人要的价,来电人希望司机退款,付款截图只知道司机叫永东。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马永东于2024年02月15日22时20分许驾驶新CT5025号出租车在石河子火车站营运拉载了三名乘客,其中一名乘客到4小区,当事人马永东收取了乘客车费10元,另两名乘客分别到23小区和8小区,当事人马永东与乘客商议收取了乘客车费30元,当事人马永东在营运过程中均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当事人马永东未使用合格计价器,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发票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事情经过、投诉工单等资料证实。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0.0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7 |
敬建明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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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08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
敬建明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罚款 |
2024年01月29日15时30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卯云飞、郑开峰在石河子火车站西出口执法检查,当事人敬建明驾驶新CC1U81号车途经执法检查地点。执法人员卯云飞、郑开峰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32000817056,32000817060)并要求当事人出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敬建明现场无法出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经查当事人此趟拉载了2名乘客从石河子火车站前往石河子 143团,双方商定到目的地后,两名乘客给当事人支付乘车费用50元。当事人敬建明驾驶的新CC1U81号车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另查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敬建明2023年06月05日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兵八师交执〔2023〕139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2023〕1393号),要求当事人敬建明不得使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的非营运性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并作出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粘贴照片页等证据证实。敬建明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较重情节。2024年03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08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8 |
聂兰武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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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28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
聂兰武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
罚款 |
2024年03月13日09时10分,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海斌、张伟恒(执法证号分别为 32000817063、32000817040)在查看火车站视频监控时发现,当事人聂兰武驾驶新 CT2680号出租汽车在石河子火车站出站口前,球形摄像机下方承揽一名乘客后又下车去出站口招揽了三名乘客,未在出租车专用通道载客。另查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聂兰武2024年02月06日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的违法行为作出并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简罚〔2024〕10027号),给予了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事情经过、火车站出站口监控截图等资料证实。当事人聂兰武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的行为,是第二次被查处,属于较重情节。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0.03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9 |
高清波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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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300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高清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2024年01月08日15时50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凯、张亭利在石河子北泉镇公安检查站检查,当事人高清波驾驶新C20918号车在石河子148团拉载了3名乘客前往石河子市区,途径执法地点时,执法人员向高清波出示了交通执法证件(执法证号:32000817019、32000817032),并请当事人高清波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高清波现场无法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道路运输证,也无法出示其他有效证明。经查,当事人高清波与3名乘客互相不认识,约定到地方支付30元车费。新C20918号车的实际车主是高云,是高清波的叔叔,但高清波载客营运高云并不知情,其次车辆营运性质是非营运,高清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当事人是第一次被查出,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2024年02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高清波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30001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普法教育。 |
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10 |
魏天贵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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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3000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魏天贵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2024年01月09日11时10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韩玮、李文强在石河子北泉镇公安检查站检查,当事人魏天贵驾驶新CCS963号车在石河子147团拉载了4名乘客前往石河子市区,执法人员向魏天贵出示了交通执法证件(执法证号:32000817021、32000817036),并请当事人魏天贵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魏天贵现场无法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也无法出示其他有效证明。经查,当事人魏天贵与4名乘客互相不认识,与魏天贵约定到地方支付20元车费。新CCS963号车辆营运性质是非营运,当事人是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执法人员向本机关负责人请示,对新CCS963号车实施扣留强制措施,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新CCS963号车实施扣留的强制措施。2024年02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魏天贵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30002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普法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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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11 |
唐全中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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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300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唐全中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2024年01月11日16时30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凯、张亭利在石河子147团9连东南201米检查,当事人唐全中驾驶新CE4085号车在乌鲁木齐拉载了1名乘客,在昌吉又拉载了两名乘客前往石河子147团,途径执法地点时,执法人员向唐全中出示了交通执法证件(执法证号:32000817019、32000817032),并请当事人唐全中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当事人唐全中现场无法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也无法出示其他有效证明。经查,当事人唐全中与3名乘客互相不认识,乌鲁木齐乘坐的乘客已向唐全中支付100元车费,在昌吉上车的两名乘客约定到地方支付80元车费每人。新CE4085号车辆营运性质是非营运,唐全中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当事人是第一次被查出,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执法人员向本机关负责人请示,对新CE4085号车实施扣留强制措施,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新CE4085号车实施扣留的强制措施。2024年02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唐全中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30003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普法教育。 |
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12 |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000706266513Y |
王琛 |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30号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物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2024年03月25日12时43分,当事人刘宇明驾鲁AEC384重型自卸货车乘载14997平方米复合土工膜从山东至伊宁市,途径执法地点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要求当事人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当事人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经查鲁AEC384号车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但其所属的鲁AEC384号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物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0.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13 |
昌吉市德晟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2300MA778GWT41 |
廖小英 |
新兵八师交执〔2023〕1123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昌吉市德晟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2023年11月02日09时30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卯云飞、郑开峰在石河子玛河公安检查站检查时,当事人艾比不力·肉孜驾驶新B68691、新B1H68挂号(道路运输证号:652301068198、652301080416)营运车辆承运30.2吨沫煤从昌吉硫磺沟到石河子,途径执法地点,执法人员卯云飞、郑开峰向当事人艾比不力·肉孜出示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号:32000817056,32000817060),并请当事人出示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现场检查发现, 昌吉市德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新B1H68挂号车实际货厢栏板与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不符,现场勘验该车货厢栏板被加高0.6米。经过调查发现昌吉市德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新B1H68挂号车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加高货厢栏板长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属于一般情节。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2024年03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2023〕11239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
0.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
14 |
石河子市北泉镇启泰仓储服务部 |
个体工商户 |
92659001MACXLCFB1Q |
陈全民 |
新兵八师交执路罚〔2024〕10002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石河子市北泉镇启泰仓储服务部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罚款 |
2024年02月23日11时50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羽双、张伟恒(执法证号:32000817024、32000817040)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驾驶员李智文驾驶新 C29091、新 C8202 挂,承运沫煤,从石河子市北泉镇启泰仓储服务部至石河子北电,车货总重为83.12 吨,超过公路限定的标准;执法人员对石河子市北泉镇启泰仓储服务进行检查,发现石河子市北泉镇启泰仓储服务部 2024年2月22日为新C29091、新C28991、新C29727 号车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石河子市北泉镇启泰仓储服务部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违法行为,是第一次被查处,属于一般情节。 |
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