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0001014-327001-20230512-00001 | 分类 | 信息公开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3-05-12 |
文号 | 标题 |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公告 |
为满足我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量计算规范、国家有关定额的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建筑业发展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为《房建定额》和《市政定额》)。经审查,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布的《房建定额》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市政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工程。
二、本《房建定额》和《市政定额》是编制地区单位估价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可作为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房建定额》和《市政定额》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凡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四、本《房建定额》和《市政定额》自施行之日起,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2014年)中土建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全国统一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200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同时停止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8年)相应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本《房建定额》和《市政定额》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由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负责。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
特此公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