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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3 |
文号 | 2025 | 标题 | 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石河子市北泉镇陆家小院农家院发布的劳动争议裁决结果送达公告 |
石河子市北泉镇陆家小院农家院:
本委受理梅闯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石劳人仲裁[2024]98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8月18日期间工资10574.71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8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574.71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