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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19 |
文号 | 2024 | 标题 | 关于新疆博和利统计大数据有限公司的公告 |
新疆博和利统计大数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宇豪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石劳人仲审字[2024]1058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二O二五年二月十四日上午10:30时在石河子市北四路八师石河子市信访联合接待中心二楼一号仲裁庭依法开庭审理,若单位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师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