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29 |
文号 | 标题 | 第八师石河子市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 行政复议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 |
办事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提起方式 | 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可以采用当面提交、邮寄或传真等方式提出,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口头申请。注:邮寄申请请注明行政复议申请 |
所需材料 |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用黑色签字笔或者墨水笔填写,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 1. 居民身份工作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2.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要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证复印件。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确权、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等或被申请人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的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五)如实填写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定书。 |
办事程序 | (1)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2)审查(5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受理; (3)受理后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10日内作出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及依据; (5)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6)复议机关审理案件(组织听证或听取双方意见); (7)集体会议讨论; (8)作出复议决定; (9)送达。 |
受理部门 | 第八师石河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办公室(司法局二楼209) |
受理地点 | 石河子市东六路84号石河子市司法局 |
联系方式 | 电话:0993-2912220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 |
办事期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期限办理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