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0001008-305002-20250325-00002 | 分类 | 信息公开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25 |
文号 | 2025 | 标题 | 转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
局属各单位、各养老服务机构: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转发你们,请对照内容条款组织学习并全面落实。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此规定自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师市民政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