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分类 | 信息公开 |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1-25 |
文号 | 师市规发〔2025〕1号 | 标题 | 八师石河子市贯彻新发展理念 培育发展新动能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
八师石河子市贯彻新发展理念 培育发展新动能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首要抓发展、核心是产业、关键靠统筹”的工作思路,以“2+2+5”定位定向为牵引,聚焦“1+4+4+6”经济高质量发展布局落地见效,围绕新质生产力的内涵、发展逻辑和路径,结合科技创新、绿色转型、对外开放和体制改革等工作要求,积极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全力以赴抓经济搞建设,凝心聚力抓改革促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重点鼓励发展产业
围绕新时代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建设兵团绿色低碳转型示范区、兵团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新疆现代农业引领区、兵团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先行区、现代军垦名城所形成的产业链式延伸和集群化、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需求,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探索推动“双碳”目标下能源和产业结构“双线”绿色转型,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布局未来产业,继续做优做强以碳基、硅基、铝基为主体的化工新材料产业,快速做大做实现代交通物流业,有效做深做透种业、畜牧、农机装备、节水高效农业和农产品食品化生物化加工产业,持续做精做强文旅、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加快推进人力资源产业化、财政资金资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数字信息与实体经济融合化发展进程,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鼓励发展高效特色农业和现代都市农业,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构建以种业、农机装备、优质畜产品和农产品食品化生物化加工为重点,覆盖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体系。
鼓励新能源、电子信息和软件技术服务、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发展航空制造、运营、教育培训、服务保障及相关联的通用航空、低空经济产业,积极推进以“铁公机”多式联运为重点的交通物流相关产业创新发展。
鼓励能源化工、纺织服装、建筑建材等传统产业链延伸、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产业基础高端化、产业链现代化。
创建国家、自治区、兵团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创新和应用转化平台,多措并举引育人才,加快推进“政产学研金服用”深度融合,积极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努力提升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首发经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物流和绿色冷链配送,积极推进文旅、康养和观光产业、互联网金融、财务法律中介和教育医疗服务、电子商务、会议展览、产业地产、影视动漫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鼓励充分利用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自然资源禀赋,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
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以及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7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8号)、《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52号)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等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范围的产业。
二、经营贡献支持
(一)运营支持
建立综合效益评价机制,每年师市财政预算根据财力情况列支专项资金予以保障,按企业和项目在服务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方面的贡献情况,每半年开展综合效益评价给予运营支持。评价体系构成比例为:1.项目落地时限指标占比10%,由属地确认数据;2.投资强度指标占比15%,由师市统计局确认数据;3.亩均产出占比15%,由师市统计局确认数据;4.实际贡献占比30%,由师市财政局、统计局确认数据;5.创造就业占比15%,由师市人社局确认数据;6.企业遵守政策法规情况占比15%,由属地确认数据;满分100分。所有评价指标均由属地会同招引单位初审核算,提报所属产业链招商专班单独认定,产业链招商专班按照行业分类与项目类型赋分,确保同行业企业、同类型项目标准统一竞争公平,报师市审核公示后予以兑现。
三、提升土地利用效能
(二)依法规范土地出让
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满足投资强度、容积率要求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70%执行。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70%执行。
对使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50%执行。具体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的产业类型以及投资强度、规模、贡献等指标确定。
(三)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综合运用国债、专项债等财政、金融政策工具,支持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依规改造、盘活老旧街区、老旧厂区、闲置厂房。支持国有企业对自持的闲置土地、厂房等低效、无效资产,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灵活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利用。
对不新增建设用地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技改项目),以及租用闲置厂房和办公用房的新增产业项目,按照综合效益评价机制给予优先支持。
四、节能环保
(四)节约能源
依托独立电网优势,实施城市级“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综合考虑产业方向、绿色发展、科技创新、解决就业等因素,依法采取定制化办法,优化企业和项目用电结构、成本和数量配置,确保企业享受绿色、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供给。
通过支持企业和项目参与负荷侧调峰、落实分时电价政策、鼓励使用绿电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用电成本。
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工作,促进资源节约清洁高效循环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降低能耗和物耗。对企业实施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的5%以内,区分情况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在节能环保、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等领域开展产品、技术和设备研发创新活动的企业和项目,按照研发创新和推广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区分情况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的5%以内,区分情况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企业自愿开展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的,且符合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按已支付的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费用的50%以内,区分情况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辖区内的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按照每吨标准煤200元对节能服务机构区分情况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国家部委评定的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示范试点称号的单位,区分情况给予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支持。
新招引项目建设标准或技术先进程度达到行业能效领跑值的,或者现有企业技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或者主动节能减排达到行业领跑值的,区分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支持。行业领跑值以开工建设时执行的标准为准。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等称号的企业,区分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区分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绿色设计产品,区分情况给予单个产品最高3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五)环境保护
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支持企业环保绩效“创A晋B”。师市企业通过升级改造新创建A、B级环保绩效的,在兵团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区分情况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额外支持;对新创建为地方环保引领性企业的,区分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额外支持。
五、科技创新
(六)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支持,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入选国内外权威机构榜单的独角兽、瞪羚企业,区分情况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支持。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区分情况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区分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并立项的,区分情况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在国家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区分情况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支持。
对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按其所获得的上级支持资金的50%以内给予配套,区分情况单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对牵头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牵头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按照一、二、三等奖励等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七)支持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年度科技研发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且投入强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及以上的企业,区分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具体分档如下:
科技研发投入50万元(含5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按投入10%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500万元(含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按投入8%给予最高80万元支持;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投入6%给予最高180万元支持;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按投入5%给予最高350万元支持;1亿元及以上,按投入4%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对带项目和技术到师市创业并通过师市组织的专业评审的团队或个人科创主体,自有资金投资到位后,区分情况给予单个科创主体可研、环评、安评、能评等项目前期费50%—100%的一次性支持,最高100万元。
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联合体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区分情况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按等次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运营经费支持。对批准新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支持;对新设立并经人社部、全国博管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50万元建站支持。
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进行科研和办公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且入驻签约五年及以上的,给予三年场地支持。第一年按当期市场租赁价格均价的90%给予支持,第二年按80%给予支持,第三年按30%给予支持。
对一次性带动就业30人以上,并具有成长性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和科研机构,参照《八师石河子市人才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为企业副总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提供人才公寓配套服务。
(八)鼓励创新成果产业化
综合运用财政、金融、产业等方面政策和资金,支持企业通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新产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区分情况给予1000万元—1亿元专项支持。
对师市企业引进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及其它企业的科技成果并在师市实现转化的,正式签订技术合同且技术交易额100万元及以上、实现直接经济效益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支持,区分情况单个项目最高支持4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
对师市企业研制生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或者应用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区分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鼓励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技术交易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市场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对申报师市级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的机构,成功后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每年支持运营经费10万元;对申报省级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的机构,成功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每年支持运营经费30万元;对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的机构,成功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每年支持运营经费50万元。运营支持期限最长5年。
六、金融服务
(九)税收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师市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师市且进入兵团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十)政府设立产业引导基金
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通过与知名基金管理机构或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合作,针对新能源、新材料、通航、物流、文旅、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等重点发展产业成立子基金,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围绕师市重大决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基金以扶持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和培育行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创新小微企业为核心目标。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对专项子基金出资比例可放宽至不超过50%。
基金管理公司募集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招引域外优质项目落地师市的,按照股权投资额中专项基金社会资本份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一次性支持,最高200万元。
对专项基金投资期结束后,其投资师市辖区企业的金额占基金规模80%以上且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的,按照投资额中专项基金社会资本份额的1%给予其基金管理公司一次性支持,最高100万元。
根据引进社会资本倍数及投资效果,采取一定比例超额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社会资本引进量是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入量1倍的,让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超额收益的30%,2倍的让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超额收益的50%,3倍的让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超额收益的70%,4倍的让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超额收益的100%。在此基础上,对落实政策目标的基金管理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定额支持。
(十一)多渠道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用好师市设立的1亿元纾困资金,为中小微企业转贷、续贷提供服务。根据纾困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滚动支持、逐步增加,适度扩大资金规模,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师市逐步安排2000万元贷款风险补偿金,建立由兵团再担保公司、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师市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共同承担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出现代偿后的风险责任,推动银行、政府、担保机构之间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管、优势互补、互利互赢”,有效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建立完善“政银企”服务新机制。开展“政银企”+租赁、担保、基金、创投等专业性融资对接服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等,实现融资精准对接,提升融资效率,解决企业“短”“平”“快”需求。
七、优化环境
(十二)高效办成一件事。全面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充分释放“备案制、信用制、容缺制”等放管服红利,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跑腿次数,打造重商、安商、亲商、暖商、护商的发展环境。
(十三)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对产业、招商、人才、金融、科技创新等各类政策一体化梳理、发布、汇集、解读、触发式兑现,提升企业办事满意度与获得感。
(十四)整合资源创新服务。按照不同场景为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根据企业需求提供第一手资料,因地制宜推进“标准地”供应、区域评估等措施,推行政务服务“大篷车”、政企直通车等便利化工作机制。
(十五)支持园区围绕主责主业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园区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园区要素保障,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园区通过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方式,有效降低主导产业发展的外部成本,积极防止“内卷式”竞争。
八、政策兑现
(十六)政策兑现执行触发式兑现机制。师市财政根据每年财力情况,对运营支持、节约集约土地、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外经贸发展以及基金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七)本政策适用于本政策正式实施后新立项的项目。对本政策实施前因政策调整未依法履约完毕的企业和项目,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十八)对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重大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九、附则
(十九)在师市范围内,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或同一事由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二十)未按约定履行承诺的企业和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已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如违反有关协议约定,应退回实际获得的支持资金;已落户企业、项目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不再继续兑现支持。对企业、项目因享受本政策而获取支持的资金,要用于本企业、本项目所在地自身建设、生产经营的投入,并接受师市审计、商务、财政、巡察办等职能部门和属地的监督。
(二十一)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八师石河子市贯彻新发展理念 培育发展新动能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师市规发〔2023〕2号)文件停止执行。本政策有关条款实施细则由各相关师市部门负责制定。本政策由师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自治区、兵团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名词释义
(一)企业:在八师石河子市注册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二)“2+2+5”定位定向:2个形象定位,即兵团精神传承地、兵团实力展示地;2个实体定位,即兵团经济高质量发展“火车头”、新时代维稳戍边战略基地;5个发展定向,即兵团绿色低碳转型示范区、兵团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新疆现代农业引领区、兵团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先行区、现代军垦名城。
(三)“1+4+4+6”经济高质量发展布局:1条主线,即以加快推进“双碳”目标下能源和产业“双线”绿色转型升级为主线;4大产业,即继续做优做强以碳基、硅基、铝基为主体的化工新材料产业,快速做大做实现代交通物流业,有效做深做透种业、畜牧、农机装备、节水高效农业和农产品食品化生物化加工产业,持续做精做强文旅、商贸等现代服务业;4大发展要素保障,即科技成果转化运用、金融服务体系支撑、高质量人才聚集、数字信息化融合;6项重点工作,即抓规划、抓园区、抓企业、抓项目、抓政策、抓环境。
(四)数字经济:是通过大数据(数字化的知识与信息)的识别—选择—过滤—存储—使用,引导并实现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再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形态。在技术层面,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新兴技术。在应用层面,包括“新零售”“新制造”等。
(五)总部经济:指通过优势资源吸引企业总部集群布局,形成总部集聚效应,并通过“总部—制造基地”功能链条辐射带动生产制造基地所在区域发展,由此实现不同区域分工协作、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六)平台经济: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新经济系统,是基于数字平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驱动,通过资源共享、产业融合、业态创新等形成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具体包括电商类、网络约车类、文娱类、社交类、搜索类、工具类、门户类、互联网金融类、共享类、服务类、技术支持类、物流类等。
(七)共享经济: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将资源使用权有偿让渡给他人获取回报,分享者通过分享他人的闲置资源创造价值。该模式通过技术和互联网平台促进闲散社会资源的共享共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包括宠物寄养共享、车位共享、专家共享、社区服务共享、导游共享、WiFi共享等。
(八)首发经济:指企业发布新产品,推出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新技术,开设首店等经济活动的总称。涵盖了企业从产品或服务的首次发布、首次展出到首次落地开设门店、首次设立研发中心,再到设立企业总部的链式发展全过程。
(九)产业地产:以产业为依托,地产为载体,实现土地的整体开发与运营。以独栋写字楼、高层办公楼、标准化厂房、中试研发楼为开发对象,整合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源等,打造产学研产业集群,帮助政府改善区域环境、提升区域竞争力。
(十)高新技术产业: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产品的主导技术必须属于已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而且必须包括高新技术领域中处于技术前沿的工艺或技术突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三大领域。
(十一)农业产业化: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主导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种养加工、产供销、贸工农、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经营体系,使农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的现代化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
(十二)厂房:生产所需加工车间、仓库、倒班宿舍,不含办公楼等非生产配套设施。
(十三)优先发展产业:自治区、兵团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十四)用地集约: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十五)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
(十六)能效、水效:能效通常指的是能量利用效率和经济性的度量,衡量了在完成特定任务或提供特定服务时所消耗的能量与所产生效益的比例。
水效通常指的是用水产品的节水效率,它表示单位数量的水资源被用于产生有用产出的能力。
(十七)绿色工厂: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生产过程中遵循环保、节能、高效等原则,从工厂的规划、建设到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都融入绿色理念,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
(十八)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十九)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指在生产过程中实现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能源高效利用的企业和园区。
(二十)独角兽企业:一般指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估值超过10亿美元(少部分估值超过100亿美元),且具备独有核心技术、独特竞争优势和市场潜力的未上市公司。
(二十一)瞪羚企业:指创业后跨过死亡谷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等特点。认定范围主要是产业领域符合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涵盖新兴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节能环保、消费升级等领域。
(二十二)跨境电子商务: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二十三)两国双园:指两个主权国家有关机构在对方境内互设园区、联动发展的一种新型产能合作方式。
相关链接:师市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贯彻新发展理念 培育发展新动能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政策解读(一)
相关链接:师市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贯彻新发展理念 培育发展新动能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政策解读(二)
相关链接:师市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贯彻新发展理念 培育发展新动能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政策解读(三)
相关链接:师市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贯彻新发展理念 培育发展新动能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政策解读(四)
相关链接:师市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贯彻新发展理念 培育发展新动能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政策解读(五)